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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房屋拆迁管理体制的意见


【颁发部门】 新余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发[20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我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和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逐步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和“协调一致、保障有力、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能调整 ㈠将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承担的房屋拆迁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分别交由渝水区人民政府、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仰天岗管理委员会负责。 ㈡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机制维持不变。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回(购)等管理工作,并根据上级批准的土地征收、收回(购)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回(购)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做好补偿安置方案中有关房屋拆迁工作与市有关部门及渝水区、各管委会的衔接工作。 ㈢现行的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维持不变。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回(购)补偿安置方案,做好有关房屋拆迁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二、机构编制 ㈠将市房屋改造服务中心更名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由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主要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机构类型、机构规格、隶属关系、经费形式和人员编制“六定”规定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㈡渝水区政府、各管委会应分别设立相应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同时承担本辖区内房屋拆迁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以及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等各项具体工作事务。具体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由区(管委会)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办理。 三、工作机制 ㈠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渝水区政府、仙女湖区管委会、仰天岗管委会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理顺房屋拆迁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理顺房屋拆迁管理体制过程中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㈡目标考核。市政府每年将房屋拆迁任务下达给渝水区政府、各管委会,并对房屋拆迁工作实行年度专项目标考核。市政府与渝水区政府、各管委会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确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建立房屋拆迁责任保证金制度,其有关内容在年度专项工作目标考核方案中予以明确。 ㈢经费保障。根据职能调整,对渝水区政府、各管委会新增加的房屋拆迁工作任务中所涉及的各项工作经费,将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等实际情况,在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房屋拆迁工作专项目标考核方案中予以确定。同时,建立“房屋拆迁责任保证奖励基金”,由市财政局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㈣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分工合作、信息共享、协调一致”工作运行机制,通过建立领导办公会、工作协调会、部门联席会等制度,及时通报房屋拆迁管理中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等情况,定期研究房屋拆迁管理中的政策措施,社情民意和信访投诉等情况,切实解决房屋拆迁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等问题。 四、本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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