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并评选第一批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10]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盟市卫生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激励长期以来在基层蒙医中医战线勤奋耕耘的蒙医中医工作者,进一步发挥基层蒙医中医人员的积极性,使蒙中医药优势特色在基层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从而进一步加强基层蒙中医药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相关要求,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决定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工作。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就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每个盟市卫生局推荐的基层蒙医中医总数不得超过12名
二、评选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的评选条件执行。
三、评选方法
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办法。凡符合评选条件的人员,可在个人申报、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审核推荐,签署意见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推荐表》上报所在旗县卫生局,旗县卫生局、人事局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盟市卫生局。各盟市卫生局、人事局须组织相关人员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评审,并排序,在当地公示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
四、相关要求
(一)报送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推荐表》一式15份,其中3份贴正面免冠2寸彩色近照;
2.推荐人员蒙医中医诊治患者工作量由申报单位统计后经旗县卫生局审核签署意见;
3.所在单位推荐材料(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医德医风、诊疗技术、工作业绩以及是否发生过医疗事故等,1500字左右,一式15份);
4.《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必备条件、选择条件所必须的相关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执业医师证书、乡村医生证书;
5.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著作(复印件1份);
6.科研课题标书、科研成果奖励证书(复印件一份);
7.培养学术继承人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8.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除复印件外,须正式统一用A4纸打印。每个推荐人一个档案袋呈报评选办公室。
(二)申报时间:请于3月30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将所有材料报送至自治区蒙中药医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对所推荐人资格严格审查,宁缺勿滥。所在单位要对推荐人技术专长、学术思想、工作业绩及医德医风等方面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工作是我区为进一步促进基层蒙医中医事业发展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推荐。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联系。
联 系 人:扎拉嘎呼、岳红娟
联系电话:0471-6944121、6944929、6939270(传真)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
2.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推荐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二○一○年三月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为了进一步发挥基层蒙中医工作者的积极性,向社会推出一批作风优良,诊疗独特,疗效确切,经验丰富,常年工作在旗县及乡村防病治病第一线,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蒙中医药工作者,以推动全区基层蒙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工作。为规范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对象为在内蒙古自治区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从事蒙医中医(含蒙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下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热爱蒙医中医事业,医德高尚,医技精湛,深受广大患者信赖,常年工作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防病治病第一线,无医疗事故。
2、在旗县(市、区)医院 、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须具备蒙医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在嘎查村卫生室工作须具备蒙医中医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资格。
3、从事蒙医中医专业技术工作原则上为25年以上(含25年);或在蒙医中医临床一线连续工作原则上为20年以上(含20年)。
4、平均日门诊蒙医中医处方原则上(含针灸、理疗、康复等治疗处方,下同)原则上为25人次以上(病房医师业务量按照每天管理1位病人并开展蒙医中医药服务,相当于2.5个门诊人次计算);或在某一专病治疗方面有独特的诊疗技术,平均日门诊蒙医中医处方原则上为15人次以上。
5、具有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在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治疗疑难杂症方面成效显著,在当地蒙医中医药界和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选择条件:以下4项条件需具备2项以上。
1、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并已培养出2名以上得到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徒弟。
2、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或省、盟市级蒙中医药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或自己的临床经验被出版著作收编。
3、为盟市级以上蒙中医药学会会员,或担任旗县(区)级蒙医中医药学会理事。
4、获得旗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乡村医生获得乡镇卫生院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四条提供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推荐表;
2、必备条件、选择条件所必需的相关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论文证书、奖励证书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蒙中医工作量统计、临床工作报告、有关数据及师承教育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各旗县(市、区)推荐的候选人,须由本人申请,经本单位推荐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旗县卫生局,经旗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盟市卫生局。各盟市卫生局、人事局对各旗县区推荐的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评审、排序,在进行公示的基础上,写出推荐意见,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
第六条评选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统一组织,并成立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专家组,负责对各盟市推荐上报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人员名单,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共同对公示结果进行综合审查,最终审核确定“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人员名单。
第七条候选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对评出的基层名蒙医名中医人员,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他们的名牌效应。在职称晋升时结合实际可优先考虑或破格。
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的组织、监督、审核和确定工作。自治区蒙中医管理局负责评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重视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评选工作,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他们的名牌效应。
第十二条已获“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称号者,若有违法违纪行为、医德败坏或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取消其“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称号。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