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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甘教职成函[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教育局: 2008年全省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的支持配合下,及时准确地完成了统计任务,为上级部门掌握教育发展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对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推动我省成人教育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09〕36号)要求,为做好2009年全省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9年全省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依靠产业部门和行业组织实施。各市(州)教育局依托本市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实施全市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电力、铁路、机械、建设、水利、煤炭和钢铁等不纳入本次统计范围)。要继续加强与部门(行业)、企业的沟通配合,畅通统计渠道,形成工作合力,保证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2、2009年全省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采取抽样统计方法。各市(州)教育局按照所在地区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的驻地方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统计,并按该比例推算所属地区全部企业的教育统计数据。2009年全省职工教育统计对象仍限于企业职工。 3、进行统计工作和填写表格时,要认真阅读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如统计“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数量时,全日制高等、中等学校在企业设立的办学点不在统计范围;统计“教育培训经费”时,职工工资总额、教育培训经费等填报数据要与实际相符。 4、请各市(州)教育局将统计工作报告、统计表格及联系人、联系电话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联 系 人:李玉震 联系电话:0931-87216538885299(传真) 附件:职工教育培训统计表

二○一○年三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附件: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报 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审批机关:国家统计局 审批文号:国统制〔2008〕1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9年9月 人力资源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号:职培1-1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15号 填报单位: 统计年度:制表时间: 类型 合计 文化结构 职称结构 技能等级结构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本科 专科 (高职) 中等职业教育 高中 初中及以下 小计 高级 中级 初级 小计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及以下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职工人数 其中:女 注:1、表栏关系: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3栏“硕士研究生”包括硕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 2、各栏目内容请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情况统计表 表号:职培1-2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15号 填报单位: 统计年度: 制表时间: 类型 研究生教育 本、专科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 合计 在学 毕业 结业 在学 毕业 结业 在学 毕业 结业 在学 毕业 结业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职工人数 其中:女 注:1、本表各栏按人次统计,同年的“在学”人次包括同年的“毕业”和“结业”人次。表栏关系:10=1+4+7,11=2+5+8, 12=3+6+9。 2、各栏目内容请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职工参加培训情况统计表 表号:职培1-3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15号 填报单位:统计年度:制表时间: 类型 岗 位 培 训 继续教育 其他培训 培训人次 合计 培训人数 合计 资格培训 适应性培训 技术等级培训 其中:女 其中:女 其中:女 其中:女 其中:女 其中:女 其中:女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工人 合计 注:1、本表1、2、3、4、5、6、7、8、9、10、11、12各栏按人次统计。表栏关系:11=1+3+5+7+9,12=2+4+6+8+10。 2、各栏目内容请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职工教育专职人员、机构、总经费情况统计表 表号:职培1-4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15号 填报单位:统计年度: 制表时间: 职工教育专职管理人员 职工教育专职教师 职工教育培训机构 全员职工教育总经费(万元) 占工资总额的% 合 计 本科及以上 专科(高职) 高中阶段及以下 合计 高等职业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 培训 机构 实际支出 工资总额 人数 其中:女 人数 其中:女 合计 学历 培训 其他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注:1、表栏关系:3=5+6+7,8=9+10+11,12=13+14+15。 2、各栏目内容请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指标解释 1、职工人数包括在岗与非在岗人数。 2、 博士研究生,指经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博士学位或学历的研究生。 3、 硕士研究生,指经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硕士学位或学历的研究生。本表的“硕士研究生”包括硕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 4、 中等职业教育,包括中专、职业高中、技校教育。 5、高级技师,是指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种(专业)范围、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经考评组织考核合格的技师可被聘任为高级技师。 6、 技师,是指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种(专业)范围、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经考评组织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可被聘任为技师。 7、高级工,是指达到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高级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并经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 8、中级工,是指达到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中级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并经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 9、初级工及以下,初级工是指达到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初级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并经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初级工以下指学徒工,即是年满16周岁以上,经企业招聘录取后,在一定培训期限内,按照师徒培训合同,结合生产进行培训的后备青年工人。 10、 岗位培训,包括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适应性培训。资格培训主要是指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取得上岗、转岗、任职、晋级资格的培训;适应性培训主要指根据本岗位生产(工作)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各种应急的、专项的培训。 11、 继续教育,系指对专科及以上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进行的补充、扩展专业知识和新技术的教育。 12、 其他培训,包括再就业培训、职业道德培训、政治学习、法基培训或无法归类的培训。 13、 表四中的职工教育总经费,指企事业单位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总支出。 14、培训机构,指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培训中心,如管理人员培训中心、技能培训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心等。 15、工资总额,按照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 16、本表所统计的参加教育培训范围的职工原则上指参加年教育培训累计不低于30课时。 填表说明 统计时间: 统计时间是本年初即1月1日。统计时期是上年度即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职培1-1人力资源基本情况统计: 1、 表栏关系:职工总数 = 博士研究生 + 硕士研究生 + 本科 + 专科 + 中等职业教育 + 高中 + 初中及以下,即1=2+3+4+5+6+7+8。 9=10+11+12,13=14+15+16+17+18 2、 “硕士研究生”包括硕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 职培1-2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统计: 1、 本表各栏按人次统计,同年的“在学”人次包括同年的“毕业”和“结业”人次。即:在学 ≥ 毕业 + 结业 2、 表栏关系:10=1+4+7,11=2+5+8, 12=3+6+9。 职培1-3职工在职培训情况统计: 1、 本表各栏均按人次统计。 2、 表栏关系:11=1+3+5+7+9,12=2+4+6+8+10。 职培1-4职工教育专职人员、机构、总经费情况统计: 1、 3=5+6+7,8=9+10+11,12=13+14+15 2、“总经费”的“实际支出”和“工资总额”以万元为单位,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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