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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房地产权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颁发部门】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深规土告[20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市政府设立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现就我市房地产权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23日起,对于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事项,已统一启用新的房地产登记专用章: (一)特区内:房地产初始登记使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登记专用章(1-1)”;罗湖区、盐田区除房地产初始登记以外的其他登记事项,使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登记专用章(1-2)”;福田区、南山区除房地产初始登记以外的其他登记事项,使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登记专用章(1-3)”; (二)宝安区:宝安登记点使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登记专用章(2-1)”,龙华登记点使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登记专用章(2-2)”; (三)龙岗区:龙岗登记点使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登记专用章(3-1)”,布吉登记点使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登记专用章(3-2)”; (四)光明新区:光明登记点使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登记专用章(4-1)”。 二、2009年11月23日以前,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权登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登记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我委继受。 特此通告。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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