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令第1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3月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0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二、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由“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修改为“国际转口贸易”。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