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特此通告。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