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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备案年检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黑安监函[2010]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根据《黑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细则》(黑安监发〔2007 〕156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将对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登记备案进行年检,现将年检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3月份开始,对满一年期的登记备案证进行年检,受检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为: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营护品标志证复印件,年销售护品统计表,护品年检报告。上述材料要加盖本单位印章,由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组织本辖区内的年检审查工作,指导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4月15日前将相关产品送检。 二、凡取得黑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备案证的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各市(地)安监局办理年检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有关市(地)统一将审核材料报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心复核,复核合格的发年检标签。5月底前年检工作全部结束。 三、办理年检需准备如下材料: 1、黑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原件; 2、产品属于特种劳动保护用品提供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具有国家和省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资质出具的相关产品年检检验报告(安全帽、防静电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靴、防静电鞋/靴、电绝缘鞋/靴、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普通劳动防护服、手套)。 四、省安全监管局将在今年6月对年检结果进行公告,对未按要求进行年检的单位,按照《黑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细则》规定,撤销其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备案证。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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