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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落后水泥产能淘汰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字号】 粤经信材料[2010]2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要求,为检查各地完成省下达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情况,认真落实好省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将对2009年全省落后水泥产能淘汰情况进行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及验收标准 (一)核查内容。 1.现场核查2009年淘汰关闭落后水泥产能企业拆除落后产能设备、相关证照吊销等(企业名单见附件1)。 2.对2006-2008年全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现场核查不合格企业的整改情况复查(企业名单见粤经信材料〔2009〕257号文)。 (二)验收标准。 1.拆除落后产能设备,企业(生产线) 完全丧失生产能力。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其窑炉必须拆除,窑的筒体要与土建基础完全分离并调离现场;关闭企业的球磨机、包装机等设备均要拆除。利用球磨机、包装机等设备转产的企业,必须提供转产的有效批准文件。 2.立窑卸料用r射线放射源应按规定交付法定部门回收,并提交回收证明。 3.整厂关闭的企业,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注(吊)销的证明材料。 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更高的验收标准。 二、核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各市自查。 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局(委)组织市级检查组,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好《广东省落后水泥产能淘汰情况现场核查表》(见附件2)。 各市需要协助调派行业专家现场检查,请提前与省水泥行业协会联系调派,省水泥协会应将调派专家情况同时书面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材料工业处)。 (二)省级核查。 各市完成自查工作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抽调行业专家组成省级核查组,对各市上报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生产线)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核查时间。 各市自查工作须在4月10日前完成,4月下旬将组织省级核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核查工作认真总结,并对未能按要求拆除设备和注销证照的企业要说明原因,形成书面核查报告,附上本市《2009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及附件2,于4月10日前分别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并抄报本市人民政府。 (二)各市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开展核查,实事求是,杜绝地方保护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对列入淘汰计划未能按要求拆除设备的情况,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各市要加强督促,确保已关闭的落后水泥产能不会“死灰复燃”。 (四)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平稳退出,妥善处理好企业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对已转产或淘汰生产线后符合政策的企业,要协调指导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相关附件:粤经信材料〔2010〕235号附件(2-3).rar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雷勇强,电话:020-83133362; 省财政厅李广文,电话:020-83170692; 省水泥行业协会陈跃勋,电话:020-8669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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