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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胡家兴与胡家华土地权属纠纷申诉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行他[1999]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琼高法行申字第2号《关于胡家兴与胡家华土地权属纠纷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复议决定违法的,应当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并可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而不宜直接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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