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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2010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0]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发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25号)要求,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21号),现将2010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2010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将于2010年9月4日到5日举行。 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名录》所涉及单位,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执业单位应对本单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进行清理,确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 三、对于在规定的执业范围中人数未达到最少在岗人数要求的,执业单位应至少推荐与所差名额相当的人员参加2010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体报名方法见附件,其中报名表应加盖执业单位公章或执业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四、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应在2010年5月1日前上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格式见后),并准备在2010年9月1日前上报核安全关键岗位名称及其职责,文件格式另行通知。 五、今后只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可以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持有者,在执业单位指定的执业范围,向我局提交注册申请。 六、对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以外单位的2010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参考人员,可根据附件要求进行报名。 国家核安全局联系电话:(010)66556848 传真:(010)66556847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1.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情况汇总表 2.2010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工作安排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情况汇总表 执业单位名称: 填表时间: 执业单位性质 执业单位推荐执业单位代号 相关许可证名称 许可证编号或发证公文编号 执业单位法人代表 执业单位 联系人姓名 执业单位 联系人电话 执业单位通信地址 已通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人员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职务 考试年份 资格证书编号 拟注册领域 参加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人员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职务 考试年份 通过项目 拟注册领域 推荐报名参加2010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人员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职务 进入执业单位时间 参考地点 拟注册领域 说明: 1、执业单位名称应于所持有相关许可证一致 2、相关许可证指核安全或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环评资质证书 3、此表每一页都应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4、相关许可证的副本,应作为本表的附页 5、执业单位代号:为三位英文字母 附件二: 2010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工作安排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年。 (二)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 (三)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四)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五)取得理工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0年。 (六)取得理工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5年。 (七)取得理工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0年。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在核安全相关岗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安全综合知识》科目考试。 二、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及范围 考试日期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科 目 考试方法 9月4日 9:00~12:00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闭卷笔试 9月4日 14:00~17:00 核安全综合知识 闭卷笔试 9月5日 9:00~12:00 核安全专业实务 闭卷笔试 9月5日 14:00~17:00 核安全案例分析 闭卷笔试 考试范围详见《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鉴于《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科目中将增加相关考试内容。 三、考试地点 设北京、杭州、成都和广州4个考点。考生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报名办法 报考人填写《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2010年度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可登陆网站www.rnse.gov.cn或www.mep.gov.cn下载报名表。 (一)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 报 名 时 间 报 名 地 点 电 话 5月10日至14日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 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010-82212652或 010-82212656 5月11日至13日 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21A 0755-83521094 5月12日至13日 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综合楼北方站办公室 0518-82205133 5月10日至11日 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上海市中山西路1800号20楼A 021-64400401 5月12日至14日 浙江省海盐县核电新村国光宾馆 0573-86020691 2.邮寄报名: 请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材料寄至: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100082)。 (二)考试收费 按考试科目收费。《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综合知识》、《核安全专业实务》每个科目60元;《核安全案例分析》科目80元。 现场报名的考生在报名时交纳考试费。邮寄报名的考生务必于5月31日前采用银行电汇方式交纳考试费。 收款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开户名称: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账号:75010188000021280 (三)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书;申请免考两个科目的考生还须提供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证书、截止2002年12月31日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证明材料。 2.单位签署意见的报名表。 3.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白底近照3张(包括报名表上粘贴的一张)。 现场报名的报考人,现场提交1规定材料的复印件(A4纸)的同时提供原件现场审核。邮寄方式的报考人提交1规定材料的复印件(A4纸),并在复印件上由单位人事部门签署“与原件相符”的审核意见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换领准考证时审核提交材料的原件。 已通过以前年度考试报名审核的考生,报名时只需提交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四)报名材料审查合格后,发给或邮寄领取准考证的凭证,考生按照凭证上的时间和地点换领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212652,82212656 传真:(010)62258598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2010年度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 (或军人证) 聘用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符合报名条件学历 毕业院校 毕(肄、结)业时间 所学专业 学 历 学 位 年 月 初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 批准单位 现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 聘任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累计从事核安全 相关工作时间 是否满足条件并申请免考两个基础科目 本人选择的考试地点 报考科目 本人 工作 简历 单位审核 意见 年 月 日 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1)考生可根据情况选择北京、广州、成都、杭州任一考点作为考试地点; (2)考试科目为: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综合知识、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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