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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1999]赔他字第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10月10日〔1999〕黑法委赔批字第4号《关于赔偿请求人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对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请示中第一种意见,即赔偿请求人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事实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李勇1995年7月13日至1996年2月14日被限制人身自由权的部分,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原单位已补发工资与国家予以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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