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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州境内并入省网统调水电站留取部分电力电量供州内使用的通知


【颁发部门】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阿府函[2010]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各相关水电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四川藏区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州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辖区内的电力企业按照电力总量的一定比例留自治州使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阿坝州留取部分电力电量供州内使用的复函》(川府办发电〔2007〕5号)的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州境内并入省网统调水电站电力电量按一定比例留州使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留州电力电量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州水电资源开发迅猛发展,目前水电装机容量已达340万千瓦,但86%以上的发电装机并入国家电网统调和销售,州内供电缺口不断增大,已严重制约了灾后工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水电大州已变成了缺电大州。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预计2010年全州水电装机容量将达400余万千瓦、2015年将达到550万千瓦、2020年将达到1100万千瓦;2010年全社会用电负荷预计将达到100余万千瓦,年用电量将达54亿度,年缺口电量将达46亿度,随着灾后重建用电规模扩大和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用电量和缺电量都将进一步增加,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对州内所有并入省网统调水电站电力电量按比例留州使用将十分重要和必要。 二、留州电力电量水电企业范围和比例原则 凡在我州辖区内已建、在建和新建,并经国家电网并入四川省网的统调水电企业,按照年发电量的一定比例留州使用,最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并将富余电量优先售给州内,具体比例按“以发定用、一年一定”的原则确定。 三、组织实施办法 (一)州经委负责核定留州电力电量水电企业范围,编制《年度留州电力电量实施方案》,报州政府审批后上报省经信委备案。 (二)州经委负责与留州电力电量水电企业签订留州电力电量协议。 (三)实施主体单位由州政府指定,负责按《年度留州电力电量实施方案》实施,并接受州经委、州物价局等部门监管。 (四)留州使用电力电量电价由州物价局统一测算,原则上一年一定。 (五)留州电量水电企业的调度、并网和结算由四川省电力公司与阿坝州政府共同组建的新公司落实。 四、实施时间 未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阿坝州留取部分电力电量供州内使用的复函》(川府办发电〔2007〕5号)的规定实施电力电量留州的发电企业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已实施的继续实施。 各水电企业接此通知后,请尽快与州经委衔接,确保我州境内并入省网统调水电站留取部分电力电量供州内使用顺利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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