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整顿卷烟市场,保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制售假冒卷烟、走私卷烟和无证经营卷烟等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二、对下列制售假冒卷烟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取缔: (一)生产假烟、加工假烟原辅材料和手工包装假冒卷烟的; (二)非法印制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的; (三)非法拼装倒卖烟草专用机械及其零配件的; (四)非法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烟草专卖品的; (五)为制售假烟违法行为提供烟叶、烟丝、滤嘴棒等原辅材料的; (六)为制售假烟违法行为提供资金、生产经营场地、生产技术、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参与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主动投案自首,否则,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卷烟,非法购销假冒卷烟、走私烟。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制售假烟或者充当制售假烟违法人员的“保护伞”以及与其相互勾结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揭发、举报查处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公安、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专卖等有关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进行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