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甘肃矿区司法局、依法治区办公室,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各新闻媒体: 为贯彻落实全省“五五”普法规划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在提高全省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中的作用,大力推动我省法制新闻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激励广大法制新闻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于中心工作,广泛开展法制新闻宣传,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有关通知要求,我省将组织开展2009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活动暨第二届甘肃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 各地、各单位可通过甘肃司法网(http://www.gssf.gov.cn/)查询甘肃省法制好新闻评选要求,下载全国法制好新闻暨第二届甘肃法制好新闻初评推荐作品目录和全国法制好新闻暨第二届甘肃法制好新闻作品评选表(格式)。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附件1)做好作品推荐工作,推荐作品表(附件3)要填写初评推荐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参评作品请于5月10日前报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 联系人:苏秋成 联系电话:0931-8418490 地址:兰州市广场南路51号 邮编:730000 附件: 1、甘肃省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 2、全国法制好新闻暨第二届甘肃法制好新闻初评推荐作品目录(略) 3、全国法制好新闻暨第二届甘肃法制好新闻作品评选表(略)
甘肃省司法厅
甘肃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甘肃省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
为了加强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管理,规范评选程序,不断提高法制新闻作品的质量和法制新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激励广大法制新闻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于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顺利完成评选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范围
凡2009年度在全国或在省内公开报刊上发表的,或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以民主法制建设为题材的新闻作品,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项目
(一)报刊通讯类
1、消息(一般不超过1000字);
2、言论(一般不超过1500字);
3、通讯(一般不超过4000字);
4、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主要指题材重大,涉及法制领域的热点、焦点及突出问题,有比较深刻、独特见解,或有独特地域特色,有一定社会反响的);
5、新闻图片(包括单幅、组合、系列图片等);
6、专栏(必须是固定的版面、固定的位置、固定的周期,特定栏目标题下连续刊登专栏稿件达10次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7、专版(必须是完整的版面、连续半年以上的)。
(二)广播类
1、新闻;
2、评论;
3、专题。
(三)电视类
1、新闻;
2、专题;
3、栏目。
三、初评机构
省司法厅成立全国法制好新闻甘肃初评暨第二届甘肃法制好新闻评选小组,组长由省司法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司法厅以及法律界、新闻界的专家学者共9至11人组成,指导、协调、组织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
四、评选程序
评选按照推荐、初评、复评、定评的程序进行,其中推荐、初评工作在省内完成。
1、推荐
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省级新闻媒体、中央媒体驻甘记者站都可以推荐参评作品。市州新闻单位的参评作品,由所在市州司法局统一推荐。
2、初评
全国法制好新闻甘肃初评暨第二届甘肃法制好新闻评选小组承担初评工作,初评入围作品按规定数额报送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公室。
3、全国法制好新闻复评、定评工作由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委员会进行。第二届甘肃省法制好新闻由全国法制好新闻甘肃初评暨第二届甘肃法制好新闻评选小组进行。
五、评选办法
1、三级评定均采取“审读作品、评委讨论、无记名投票、集体决定”的评选办法进行。入围作品、优秀作品及等次原则上应按照评选小组成员(评委)无记名投票多少确定。
2、第二届甘肃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与2009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活动同步进行,参评作品参照甘肃省法制好新闻评选条件,由全国法制好新闻甘肃初评暨第二届甘肃法制好新闻评选小组评定,获奖作品在报送全国作品中产生。评选奖项分为报刊通讯、广播、电视3类,其中报刊通讯类包括消息、言论、通讯、系列报道和深度报道、新闻图片、专栏、专版7项,广播类包括新闻、评论、专题3项,电视类包括新闻、专题、栏目3项,共13项奖项,每项设置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共78个奖项。获全国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作品,省上不再重复获奖。省上奖项在未获全国奖的送评作品中产生,按初评顺序排列依次获奖,不再另评。
六、评选标准
一般标准:参评的作品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较好地反映党和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题,题材重大,突出法制特色,针对性强;内容准确、健康,文字生动活泼,力求简短,形式新颖,符合法律规定。
新闻图片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还应保证真实,艺术表现力强。严禁组织、加工,制造新闻现场,以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广播类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还应清新活泼,串联自然,播音得体,编排得当,有鲜明的广播特色。
电视类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重在表现手法、编辑制作方面有创新,画面真实,声音与画面协调。
七、推荐作品数量
1、报刊通讯类:市州司法局统一推荐的每项不得超过5篇,省监狱局、省劳教局推荐每项不得超过3篇,省级各新闻单位、中央媒体驻甘记者站推荐每项不得超过6篇。
2、广播类:市州司法局统一推荐的每项不得超过3件,省监狱局、省劳教局每项不得超过2件,省级各新闻单位、中央媒体驻甘记者站推荐每项不得超过6件。
3、电视类:市州司法局统一推荐的每项不得超过3件,省监狱局、省劳教局每项不得超过2篇,省内各新闻单位、中央媒体驻甘记者站推荐每项作品不得超过6件。
八、推荐作品具体办法
1、参评作品必须是2009年发表或播出过的。
2、报刊通讯类的参评作品,必须是报刊上发表的原件(打印件无效)和电子版,连同评选表一套一并报送。
3、广播类的参评作品,要录在CD光盘上,每张光盘只录一件作品。每件作品报送节目光盘一张,附作品文字稿、评选表一套。
4、电视类参评作品,要求报送DVD光盘或DVCAM、DVCPRO25/50数字录像带一件(评选结束后,数字录像带可以退还)。每张光盘只录制一件作品,附作品文字稿、评选表一式两套。
5、广播、电视类参评作品必须是播出原版,不得为参评重新编排,不得报送己获其他奖项的作品重复参评。
6、图片类参评作品,除报送报刊上发表的原件外,须将参评作品放大8英寸,连同评选表一套一并报送。
7、少数民族作品,除报送原报刊、原音像带外,须译成汉文稿,然后按上述要求报送。
8、参评作品,一般稿件填报作者不得超过2人,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专栏、专版作者不得超过3人,广播电视类不得超过4人。超过人数,只记前规定的人数。
9、评选表所列推荐单位、初评单位,均分别加盖单位公章。作者栏均须按原刊播作者署名顺序准确填写。如有笔名,须注明真实姓名。如作者超过2人以上的,须分别注明作者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九、其他
1、评选结束后,全国法制好新闻由全国普法办公室、司法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发文公布优秀作品名单;甘肃省第二届法制好新闻由省司法厅、省依法治省办发文公布优秀作品名单。
2、荣获全国法制好新闻、甘肃省第二届法制好新闻的优秀作品,主办单位将编辑出版《优秀作品集》,制作《电视节目优秀作品集》光盘,供各新闻媒体及基层法制宣传员学习参考使用,请各参评单位予以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