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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2009年度我市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专项核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强化批后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2009年我市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我市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 二、核查内容 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三、核查时间 2010年4月7日至6月18日。 四、核查方式和要求 本次核查采取集中检查的方式。 被核查的企业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时间安排(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由法定代表人带齐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建造师证书原件)接受核查,委托代理人参加核查的,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逾期不接受核查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按照企业注册建造师不达标处理,处理程序依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五、处理结果 核查中发现企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等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检查人员应当做好核查记录,并向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企业2个月整改期,整改期间停止其招投标资格,停止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被核查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增项或升级。整改期限届满后,企业人员仍不符合标准的,将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六、工作要求 (一)严禁建筑业企业相互借用建造师注册证书。在核查期间,一旦发现建筑业企业向被核查企业调入建造师,并造成自身企业建造师数量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将对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限制企业出京承揽工程、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的工程。整改结束后,企业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将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二)核查人员在核查工作中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抬高核查标准。核查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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