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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


【颁发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为缓解本市早晚高峰交通压力,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错时上下班措施,并于2010年4月12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上下班时间不变。 二、本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承担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的企业单位管理人员,本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其他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上班时间由8:30调整为9:00,下班时间由17:30调整为18:00。 三、其他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错时上下班时间。 四、适宜网上办公的企事业单位可实行网上办公,适宜弹性工作制的企事业单位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五、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监管企业错时上下班工作的指导监督。 六、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工作,切实落实值班制度,加强应急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高效运转。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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