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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000年一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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