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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六件地方性法规和两件法规性决定的决定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三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六件地方性法规和两件法规性决定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六件地方性法规和两件法规性决定的决定 (2010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我区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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