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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杭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杭价费[2010]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物价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各项清费减负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收费审验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2009年度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审范围 (一)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二)开展有偿服务的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 (三)按规定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提成、分成的部门和单位。 二、验审内容 (一)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的行为; (二)有无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三)有无不按规定的起讫时间收费或增加收费频次的行为; (四)收费单位是否及时申领《收费许可证》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亮证收费; (五)收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六)有无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和按规定的项目填写。 今年重点验审2009年出台的国家、省、市取消、暂停征收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以及涉及民生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时间安排 全市收费验审工作从2010年3月份开始,至6月底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3月底前为宣传发动和收费单位自查阶段;4月上旬至5月底为验审实施和整改建制阶段;6月份为总结建档和考核阶段。验审采取收费单位送审和验审办上门验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验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收费验审工作是收费管理工作的延伸,是加强收费管理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领导要以围绕注重改善民生,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收费验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好收费验审工作,确保收费验审各个阶段工作的落实。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收费验审工作的指导,督促各执收单位开展好收费自查工作,按要求填写《2009年度浙江省收费验审自查表》,填写时请注意以下事项:1、用黑颜色笔填写表中的空格(白)处相关内容,所有要素要填写齐全完整,没有的内容可填无;2、每个收费项目的年收费金额要分别填写于该收费项目之后的空格处,以便于统计汇总;3、每份表格都要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要签字或盖章,填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要填写清楚;4、表格一式三份于3月31日前报送(邮寄或市府交换箱转送)市收费验审工作办公室,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填。 (三)市验审办要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协助、配合各执收单位做好收费验审工作。在验审过程中要坚持验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热情地向被审单位提供各类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被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收费许可证》副本,《票据准购证》,2009年度收支明细帐、会计报表、缴存财政专户情况、票据存根联和记帐凭证等,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收费验审工作,确保收费验审工作圆满完成。 (四)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对收费验审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整改。对性质严重的,将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区、县(市)物价局于5月底前上报验审统计分析材料、6月15日前上报验审总结。 市验审办地址:延安路484号市府综合楼2号楼5楼523室 联系电话:0571-85172573联系人:梅兴祥 邮编:310006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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