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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大民发[201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省政府建立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市民政局、财政局经广泛调研论证,制订了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维持基本生活原则。对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居民,给予临时性的生活救助。 2、非定期、定量原则。以“救急、救难”为特征,家庭发生什么困难,就解决什么问题,救助应非定期化、定量化。 3、政府主导、慈善辅助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慈善组织的社会参与作用,有效整合政府资助与慈善捐助资源,协同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4、维护社会稳定原则。以维护社会和谐为目的,及时、快捷解决生活困难,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发生临时困难的家庭,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救助对象、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 1、救助对象。下列城乡居民家庭遭遇临时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经个人申请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中心认定,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城乡低保家庭,即持有有效大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 (2)城乡低收入家庭,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25%以内的家庭。 (3)城乡其他临时困难家庭,即由民政部门审核后确认的其他临时困难家庭。 2、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具体救助项目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1)就学救助。城乡居民家庭子女就学发生困难的,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108号)和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大财教〔2008〕510号)以及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建立大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大财教〔2008〕61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救助。 (2)就医救助。城市低保家庭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关于对个人负担较重的住院参保职工给于适当补助的意见》(大劳发〔2005〕22号)规定执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按照50%给予救助。其中,属于患有重大疾病的(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并定期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6000元,属于患有其他疾病的,户口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3600元,户口在其他区县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4200元。 农村低保家庭医疗救助按照《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医疗救助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残联发〔2009〕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低收入家庭、其他临时困难家庭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及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对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低保家庭救助对象救助标准70%给予救助。 (3)突发灾害救助。城乡居民家庭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其他突发灾害等,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现金及其他生活物品救助。 (4)其他救助。对城乡居民遭遇其他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适时适当进行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同一家庭一年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享受上述救助后,困难仍难以解决的,由各类慈善组织给予补充救助。 三、职责分工与审批管理 1、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城乡临时救助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及指导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检查监管;市及各区市县教育部门负责城乡困难家庭就学救助的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家庭就医救助、突发灾害救助以及其他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各级慈善组织要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募集救助资金,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临时救助资金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检查。 2、审批管理。 (1)申请。就学救助申请,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残疾儿童医疗救助,按照残联部门的规定执行。就医救助、突发灾害救助以及其他救助,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家庭收入证明、低保证、疾病诊断证明或事故报告书、医院收费票据、公安消防或司法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的材料。 (2)审核、审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详细填写调查情况并签署意见,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报区市县民政局。区市县民政局组织社会救助人员进行调查复核,按照相关标准提出救助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审批。 (3)审批时限。临时救助审批时限,一般不应超过7个工作日。对于突发灾害,应做到随时申请,随时核实、审批,即时救助。 (4)审批权限。临时救助审批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对于本办法规定范围、额度内,救助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区市县民政局审批。其中,常规、小额审批工作,区市县民政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并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限额内,救助5000元以上的,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临时救助项目、标准的,需由区市县民政局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 对重大突发性群体应急事件的救助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慈善救助审批。慈善救助由当地慈善组织负责审核审批,并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实行报备。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1、资金筹集。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以上年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做为基数,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救助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金州区按1∶1的比例分担;普兰店、瓦房店、庄河市和长海县按7∶3比例分担;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长兴岛、花园口等全部自筹。同时,市财政筹集200万元资金,用于全市各类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救助,以及各类发生在我市的暂住、流动人口突发性困难救助,并视实际发生额,补齐缺额。市财政分担和筹集的资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基金中列支。 慈善救助资金,市慈善总会不低于100万元;区市县慈善总会不低于20万元。 2、资金管理。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年度救助资金额度超出筹集资金总额的,经批准,由市和区市县财政按分担比例,通过提高筹资标准解决。未超出筹集资金总额,救助资金有结余的,转存下年度使用。 区市县财政在每年3月底前,将配套救助资金拨付专户。市财政按资金到位情况,适时拨付市级资金。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地区要及时成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领导,切实组织开展好临时救助工作,抓好落实。 2、加强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工作中,不得优亲厚友,不得挤占挪用专项救助资金,对一经发现的将严肃处理。各级慈善组织,也应当加强管理,确保用好善款。 3、加强督查。市民政局、财政局每年将联合对临时救助审批、救助金发放、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随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其他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大连市市内四区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暂行办法》(大民发〔2003〕22号)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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