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2月9日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印发《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卫生局
哈尔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附件: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为了配合《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的贯彻执行,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配建标准。
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警务室、社区图书馆、公共厕所及垃圾转运站7项。每处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使用面积应满足下表规定:
单位:平方米
设施
规模
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活动中心
社区
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中心(站)
社区
图书馆
社区
警务室
垃圾转运站
公厕
居住区
400(200+200)
380
1400
200
30
150
50
居住小区
400(200+200)
210
150
200
30
150
50
居住组团
200(100+100)
80
150
50
30
150
50
居住组团以下
结合周边居住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使用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活动中心必须配建,规模可适当缩小至200平方米。
上表中“居住区”规模是指,住宅建筑面积大于90万平方米;“居住小区”规模是指,住宅建筑面积小于居住区规模,大于27万平方米;“居住组团”规模是指,住宅建筑面积小于“居住小区”规模,大于2.7万平方米;单栋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7万平方米的视为“居住组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