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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的通告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等

【发文字号】 哈规联[20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2月9日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印发《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卫生局 哈尔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附件: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为了配合《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的贯彻执行,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配建标准。 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警务室、社区图书馆、公共厕所及垃圾转运站7项。每处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使用面积应满足下表规定: 单位:平方米 设施 规模 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活动中心 社区 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中心(站) 社区 图书馆 社区 警务室 垃圾转运站 公厕 居住区 400(200+200) 380 1400 200 30 150 50 居住小区 400(200+200) 210 150 200 30 150 50 居住组团 200(100+100) 80 150 50 30 150 50 居住组团以下 结合周边居住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使用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活动中心必须配建,规模可适当缩小至200平方米。 上表中“居住区”规模是指,住宅建筑面积大于90万平方米;“居住小区”规模是指,住宅建筑面积小于居住区规模,大于27万平方米;“居住组团”规模是指,住宅建筑面积小于“居住小区”规模,大于2.7万平方米;单栋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7万平方米的视为“居住组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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