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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发文字号】 粤价发电[20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农业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科工贸信委: 现将《关于提高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提高2010年稻谷(三等)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我省2010年生产的早籼三等稻谷每50公斤最低收购价格由90元提高到93元,晚籼三等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由92元提高到97元。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尽快把国家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信息传达到乡镇和农村,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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