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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0年宁波市畜牧业财政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波市农业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 根据两年来市级畜牧业财政项目的实施情况,为做好2010年项目申报工作,确保项目有效开展,我局对市级畜牧业财政支出项目做了一定的调整,并编制了《2010年度宁波市畜牧业政策性补贴和统筹资金建设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申报单位资质审核。请各地按照申报指南中对项目单位的有关要求,组织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避免无效申报。 二、规范项目申报书编制。2010年畜牧业财政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指南》要求,逐级编报项目申报书,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代编代报。 三、严格申报时间。各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指南》认真编报,各级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汇总工作,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前将申报材料上报我局。 附件:2010年度宁波市畜牧业政策性补贴和统筹资金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2010年度宁波市畜牧业政策性补贴和统筹资金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畜禽良种化水平,确保畜禽产品的有效供给,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推动农村经济和谐发展,同时为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绩效,确保项目申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 一、畜牧业统筹资金建设项目 参照甬政办发〔2008〕116号、甬农发〔2008〕109号、甬财政农〔2008〕651号执行,同时要求申报项目单位必须提供环保部门意见(或环评报告)、工商登记执照、土地使用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改、扩建场)等附件。 (一)申报数量。 鄞州、慈溪、余姚、奉化、宁海、象山不超过4个,江北、镇海、北仑不超过2个。 (二)新增以下补助标准。 新建或扩建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其新增头(只、笼位)数达到以下规模的补助标准: 生猪出栏0.3 -0.4999万头,补助30万元; 奶牛存栏150-249头,补助40万元;存栏100-149,补助30万元; 肉牛存栏800头以上,补助60万元;存栏 500-799头,补助40万元; 兔场建设笼位1万只以上,补助40万元; 肉羊出栏1500头以上,补助40万元; 种鸡场种鸡存栏2万只以上、种鹅场种鹅存栏0.5万只以上、种鸭场种鸭存栏2万只以上、蛋鸡存栏4万只以上、蛋鸭存栏2万只以上,补助40万元; 三黄鸡出栏10万只以上、快大型肉鸡出栏20万只以上、肉鸭出栏10万只以上的,各补助40万元; 肉鹅出栏3万只以上,补助30万元。 二、种畜禽场建设项目 参照甬政办发〔2008〕116号、甬农发〔2008〕109号、甬财政农〔2008〕651号执行,2010年安排4个项目,每个项目市级财政补助100万元,重点用于对我市畜牧主导产业、有知识产权的畜禽品种、地方种质资源以及能引导全市畜牧结构调整的种畜禽场实施良种提升工程的建设。 三、畜牧业种子种苗工程项目 六月底前上报,每年安排4-6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主要用于畜禽新品种引进、选育等。 四、不破坏耕作层建设补助项目 参照甬政办发〔2008〕116号、甬农发〔2008〕109号、甬财政农〔2008〕651号执行,但列项项目必须是宁波市级以上(含宁波市)的新建畜禽养殖场(或小区)项目,补助面积不得高于批准建设面积,对于单一采用土工布建设的,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五、后备母牛补贴项目 按甬农发〔2010〕33号、甬财政农〔2010〕166号执行。 六、奶牛冻精补贴项目 按甬农发[2009]160号、甬财政农[2009]935号执行; 七、生猪人工授精补贴项目 按甬农发〔2009〕200号、甬财政农〔2009〕1313号执行。 八、牧草补贴项目 按甬农发〔2008〕109号、甬财政农〔2008〕65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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