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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遂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发文字号】 遂市志编[20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自全市第二轮修志工作启动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绩:《遂宁市志》已于2006年10月出版发行,《大英县志》、《蓬溪县志》、《市中区志》已进入总纂,市级部门志、行业志有31部已经出版或通过审查验收,占规划总数的30%;正在编修的有46部,占规划总数的45%。但少数单位对修志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进度明显滞后,严重影响了全市修志工作整体进程。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四川省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05〕47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遂宁市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通知》(遂委办〔2006〕4号)精神以及《遂宁市地方志工作2010年目标规划纲要》的要求,为在2010年底前完成志书编纂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纂地方志书的重大意义 地方志书是全面、系统、客观、真实的记录一个地区,部门、行业发展历程和现状的资料书,具有“资政、存史、教化”的功能和作用。 修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志书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志书不仅能让社会各阶层了解、认识一个地区,部门、行业,还能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制定政策、正确决策提供事实依据,是各级领导干部提升文化修养、把握发展规律、提高执政水平的必备资料。编纂地方志书既能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独特的作用,又能为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它是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件功在当今、利在千秋的好事、实事。各级各部门要正确认识地方志工作与其它工作之间的关系,增强做好地方志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高度重视和支持地方志工作,使编修志书更好地服务于遂宁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深入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坚持依法修志 2003年10月、2006年5月、2007年10月,《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相继出台。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好《条例》,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条例》的精神上来,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主动性,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要坚持依法修志,全面推动全市修志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对违反《条例》精神和规定的人和事,地方志机构将会同市人大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究和查处。 三、强化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强领导。要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各级地方志机构组织实施”的修志工作格局。各级各部门“一把手”作为修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建立健全“一纳入、五到位”工作机制,把修志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队伍到位、经费到位、条件到位。特别是编纂进度缓慢和目前尚未启动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将修志工作纳入本年度目标任务,落实经费、加派人手、倒排工期,确保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市地方志办公室要加强对区县志和市级部门志、行业志编纂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使部门编纂人员进一步明确编纂的步骤和方法,理清志书编纂工作的流程,做到思想观点正确、体例科学完备、资料翔实可靠、内容客观全面、特色鲜明突出、文词朴实规范,横不缺项,纵不断线。 (三)加强督促检查。有编纂任务的部门在3月26日前将本单位志书编纂情况报市地方志办公室(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3205室,电话(传真):2310047)。市人大、市政府将组成专项督查组于2010年6月对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的修志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201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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