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局: 为提高小海船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精神,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我局对原《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精神,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船、非机动船、体育运动船舶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在广东小海船上任职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拖轮的船长、驾驶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一致。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
1.申请小海船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2.申请小海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3.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
(三)符合船员体检标准的要求;
(四)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近5年内的海上服务资历,以及具有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五)完成本办法规定的适任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广东海事局所属各直属海事局依据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小海船船员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小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六条适任证书统一使用丁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适任证书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确定。
第七条适任证书由各直属海事局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签发。适任证书的签发机关栏内加盖规定的印章,持证人照片处加盖规定的骑缝钢印。
第八条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有: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和签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和职务;
(四)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
(五)证书签发机关;
(六)主管机关正式授权官员的署名;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第九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和职务设置:
(一)近岸航区未满100总吨船舶;职务设置为: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
(二)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职务设置为: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
(三)近岸航区无舱室小海船;职务设置为:驾机员。
第十条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的日期,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的日期。
第三章适任考试、评估
第十一条申请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相应的小海船船员适任培训:
(一)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驾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0天的航海技术(轮机工程)培训。
(二)申请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0天的航海技术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技工学校船舶驾驶或航海技术专业的教育。
(三)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5天的船长业务培训。
(四)申请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0天的轮机工程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技工学校船舶轮机专业的教育。
(五)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5天的轮机长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开展小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获得主管机关的认可,具备规定的资质并按照《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培训,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对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向海事局提交开班申请。
第十四条曾在军事船舶或者渔船上担任驾驶、轮机职务的船员和参加补考或抽考的船员,可直接向海事局申请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
第十五条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见附件一;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见附件二;申请适任证书抽考科目和评估项目见附件三。
参加适任证书考试、评估,有部分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有考试、评估成绩失效。
考生的考试、评估成绩自全部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从事适任考试、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工作经历,并通过主管机关相应的考试理论和技术的培训。
第十七条小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由主管机关制定并公布(见附件四、五)。
第四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人向海事局申请适任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妥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三)有效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适任证书;
(五)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六)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七)身份证复印件;
(八)海事局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驾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在相应航区、种类船舶上见习不少于6个月。
(二)申请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在相应航区、种类船舶上见习不少于12个月。
(三)持有驾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以上者,可申请近岸航区未满100总吨船舶的驾驶员适任证书或未满220千瓦船舶的轮机员适任证书。
(四)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以上者,可申请近岸航区未满100总吨船舶的驾驶员适任证书或未满220千瓦船舶的轮机员适任证书。
(五)持有驾驶员或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24个月以上者,可申请未满100总吨船长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
(六)曾在军事船舶或者渔船上担任驾驶、轮机职务的船员,可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的职务应当与本人在军事船舶或者渔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及所任职务相对应;
2.出具原所属部队颁发的有关专业合格证以及在服役期内水上服务资历证明;或者渔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在渔船服务期内渔业部门的水上服务资历证明;
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到期换证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足12个月;
(二)最近60个月适任证书有效期内实际担任适任证书所载职务或者低一级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如安全记录不良,只计算最近一次安全记录不良以后的安全记录良好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二十一条申请到期换证的小海船船员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二)项所列条件,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适任证书损坏、遗失,持证人可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局提出补发适任证书的申请,并提交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一)、(六)、(七)、(八)项要求的材料和相关证明。
申请取消特殊类型船舶限制者,应提交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一)、(二)、(六)、(七)、(八)项要求的材料。
补发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海事局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海事局应当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持有按本办法签发的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满足以下海上服务资历者可申请相应的丁类适任证书考试、评估:
(一)申请丁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应持有小海船驾驶员(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二)申请丁类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应持有小海船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24个月;
(三)申请丁类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应持有小海船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36个月;
(四)申请丁类大副(大管轮)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小海船船长(轮机长),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二十五条小海船船员申请丁类适任证书者,应符合《规则》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小海船船员申请丁类适任证书,应按照《规则》中有关职务晋升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进行考试和评估。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与三副(三管轮)相同。
第二十七条小海船船员通过丁类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后,可直接签发相应的丁类适任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小海船”系指航行于广东省及与广东省相邻的行政区域内(含海南省、广西自治区、福建省)近岸航区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的船舶或无舱室小海船。
(二)“无舱室小海船”系指船长20米及以下无舱室驾机合一的小海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规则》办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粤海事船员〔2002〕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