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对外发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对外发布分为公告、公示和公布。公告是指大连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通过各种形式对外发布以获取公众意见的行为。公示是指具体项目方案通过各种形式对外发布以获取公众意见的行为。公布是指具体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批后,通过各种形式对外发布,以履行政府告知义务的行为。对外发布主体为大连市规划局;对外发布的权威媒体为:大连市规划局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大连日报。 第二章公告 第三条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新编制的及调整的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二)新编制的及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第四条公告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网站; (二)报纸; (三)现场公告; (四)其他。 第五条公告的时限为30日。 第六条公告期间,由专人负责收集公众反映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相关审批处室,作为城乡规划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公示 第七条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已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根据具体情况可增加批前公示); (二)拟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三)拟调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第八条公示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网站; (二)报纸; (三)现场公示; (四)其他。 第九条公示的时限:第七条第一款为10日,其余为15日。 第十条公示期间,由专人负责收集公众反映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相关审批处室。 第四章公布 第十一条公布的内容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第十二条公布除网站及现场外,依据项目需要经办处室还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报纸; (二)电视; (三)其他。 第十三条现场公布牌公布时限为立牌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后止。 第五章对外发布要求 第十四条对外发布报纸媒体版面大小为175mm×60mm,时限为1天。 第十五条现场牌应当放置于项目建设地点周边,易于公众查看的显著位置。现场牌的大小为2000mm*1200mm。对外发布结束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牌统一收回。 第十六条网站、现场、报纸对外发布时间同步。 第十七条对外发布的信息在政府各相关网站上自对外发布结束期止保留一年。 第十八条对外发布内容不能违反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对外发布管理 第十九条公告、公示期间由局信息中心负责意见收集;公告、公示期后由局信访办公室负责意见收集,由各责任处室予以答复落实。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先办妥有关公布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局相关部门对现场牌的设立、拆除实施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内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具体办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大连市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