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重新组建北京市病理、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医字[2010]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三级医院:
为了完善我市临床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建设,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控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及《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147号)要求,质控中心通过竞争方式产生。经我局研究决定:拟重新组建成立北京市病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病理质控中心”)、北京市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控中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新组建方式
(一)相关医院申报。
(二)市卫生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医院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专家现场评估。
(四)拟任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的中心主任就相关质控中心的建设、职能、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等情况进行综合陈述。
(五)专家对申请医院的申报材料、现场评估和综合陈述逐项打分,累计得分最高的医院分别作为病理质控中心、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
二、申报单位的基本要求
(一)具备三级医院资质,一家医院可以同时申报病理、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两个质控中心。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设有相应的诊疗科目。
(三)申报医院和科室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四)申报医院和科室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
(六)病理质控中心的要求见附件1;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控中心的要求见附件2。
三、申报截止和评估日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到2010年 3月 31日申报截止。2010年 4月中旬开始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申报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申请书:
1、医院及与质控中心相关科室的概况。
2、申报单位病理科或麻醉科在国内和本市的优势所在、人员资质、学科带头人在相关学会、协会等专业委员会的任职情况。
3、申报单位病理或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量管理组织领导机构,医院提供质控中心办公用房、专兼职办公人员的承诺书。
4、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病理科或麻醉科工作量统计。
(三)拟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名单。
(四)承担北京市病理或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工作后的工作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
质控中心工作经费按照我局有关规定拨付和管理。
五、联系方式
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齐士明 刘东国
电话:83970634
附件:1.病理质控中心的要求
2.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控中心的要求
二○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1:
病理质控中心的要求
一、病理科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有独立的能够满足功能需求的场所,应当设置接诊工作室、标本检查室、常规技术室、病理诊断室、细胞学制片室、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检查与诊断室、免疫组织化学室、分子病理检测室、病理档案室、标本存放室等。
二、医院应有病理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科质量和安全管理。
三、病理科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开拓精神和创新思维,有大局观念,其专业水平和协调能力得到同行专业人员认可。
病理科应有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受专业培训的、一定数量的病理医师和技师。
四、病理科设置应符合院感和生物安全的要求。
五、病理科应配备有能满足其功能需求的仪器设备。
六、病理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系统。近三年医院平均每年病理活检标本量> 15000例。无与病理科相关的医疗事故。
七、近三年,科室在核心期刊发表医学专业的论文不少于10篇(含10篇)。
八、在同等条件下,凡学科带头人在相关学会、协会等专业委员会任职的单位优先。
附件2:
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控中心的要求
一、麻醉科有独立的能够满足其功能需求的诊疗场所,有麻醉后恢复室;开设麻醉╱疼痛门诊,设立独立的疼痛治疗病床。
二、医院应有麻醉和疼痛治疗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麻醉科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医院及医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麻醉科管理。
三、麻醉科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开拓精神和创新思维,有大局观念,其专业水平和协调能力得到同行专业人员认可。
麻醉科应有与其任务和功能相适应的、经过专业培训的麻醉医师。
四、手术室护士长应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和3年以上手术室工作经验。
五、麻醉科应配备有能满足手术需求的仪器设备、急救器械和急救药品。
六、麻醉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系统。近三年医院平均每年麻醉量> 10000例次。无与麻醉相关的医疗事故。
七、近三年,麻醉科在核心期刊发表医学专业的论文不少于10篇(含10篇)。
八、在同等条件下,凡学科带头人在相关学会、协会等专业委员会任职的单位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