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同煤集团: 《关于大同市境内地表水跨界断面实行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关于大同市境内地表水跨界断面实行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方案
为了改善全市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确保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大同项目和水体质量目标以及我市主要水污染物削减目标按期完成,激励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改善环境的能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09〕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
各相关县(区、被考核单位)区域内主要河流的出界水质断面,断面的确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县区和单位意见后确定。
二、考核项目
“十一五”期间考核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
三、考核指标
根据省确定的考核指标值,由市环保局下达。“十一五”期间按照《山西省地表水域水环境管理区域方案》中确定的河段功能区水质目标值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为不断提高河道水质类别,结合上一年该断面的年均值对本年度目标值进行修正,修正幅度不超过10%。
四、考核时段
从2010年1月1日起,按年实施。
五、考核断面
六、考核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考核断面水质组织每月监测,监测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实施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对水质断面不达标的县(区、被考核单位)扣缴生态补偿金
省考核断面南水芦、洗马庄、宣家塔,当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时,考核断面的化学需氧量浓度监测结果没有超过考核标准,不扣缴生态补偿金;超过考核标准5mg/L及以下,按照(监测值/考核值×10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超标5mg/L以上10mg/L及以下,按照(监测值/考核值×50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超标10mg/L以上,按照(监测值/考核值×100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
市考核断面大白登、王庄堡、赵家窑水库出口、小南头、高山、小站、五一桥、红卫桥,当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时,考核断面的化学需氧量浓度监测结果没有超过考核标准,不扣缴生态补偿金;超过考核标准5mg/L及以下,按照(监测值/考核值×5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超标5mg/L以上10mg/L及以下,按照(监测值/考核值×30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超标10mg/L以上,按照(监测值/考核值×60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同一个县(区、被考核单位)范围内,所有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按月累计扣缴。
当考核断面所在河流入境(或上游)断面水质超过考核标准,按照下列公式对考核断面实际监测浓度进行折算,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进行考核。
C折算 = C 实测 -
C折算--考核断面扣除上游超标影响后的折算浓度
C实测--考核断面实际监测浓度
Ci入境--上游第i条支流入境断面实际监测浓度
Ci入境标--上游第i条支流入境断面目标浓度(按照出境考核断面目标计算)
Qi入境--上游第i条支流入境断面的实测流量
Q实测--考核断面的实测流量
考核断面断流时,本月不计考核。
八、对水质断面改善的县(区、被考核单位)奖励生态补偿金
全市扣缴的生态补偿金除上缴省扣缴部分外,剩余的可以用于奖励断面水质明显改善、实现考核目标的县(区、被考核单位)。对所有考核断面按月累计奖励。奖励额度根据水质改善情况,每个断面20万元-100万元。
(一)在河流入境或上一断面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的情况下,所考核断面的水质与考核目标相比实现跨水质级别改善时,奖励20万元。
(二)在河流入境或上一断面水质超标的情况下,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监测结果较入境水质改善,实现水质考核目标的,奖励50万元;实现跨水质级别改善的,奖励100万元。
具体奖励额度可根据当年扣缴生态补偿金总额,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市扣缴的生态补偿金除用于当年上缴奖励外,结余部分全部用于跨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以及考核断面水质监测补助、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和运行补助等能力建设,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上年已实现水质目标并能稳定的,酌情奖励,水质较上年实现跨水质级别改善的,给予奖励。
九、生态补偿金的扣缴程序
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环保局负责核定各断面每月水质和扣缴补偿金数额或奖励金数额,通报各县(区)政府和被考核单位,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当月不上缴的,下月由市财政局扣缴。
上缴的生态补偿金,由市财政局专户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被考核单位应根据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出界断面水质。对未完成水质考核目标的县(区)政府和被考核单位,在扣缴生态补偿金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承担单位负责人实施考核。
十、考核结果公布
年度考核结果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