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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大民发[2010]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低保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通知》(辽民传字〔2010〕5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大政办发〔2009〕60号)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38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30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260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2300元。 三、城乡低保资金财政分担比例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市与区市县两级财政保障资金的承担比例不变。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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