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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颁发部门】 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浙社建[2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制度,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165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城市社区正日益成为各种利益关系的交会点、各种社会矛盾的聚集点、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党在基层执政的支撑点。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对于满足广大居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推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对于扩大基层民主,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夯实党的执政基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努力开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要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社区的全覆盖。 (二)依法组织居民自治。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自治机制,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居民自治。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宣传,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开展文明社区、文明庭院、文明楼道、文明家庭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定期召集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协商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进社区建设。积极调解居民间的纠纷,及时化解居民间的矛盾,开展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家庭和谐、邻里和谐。及时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三)依法依规开展有关监督活动。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居民群众对城市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工作的情况以及公共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工作情况等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志愿者组织、业主组织、物业服务组织和其他社区组织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区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一)加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户达到30%的,要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设置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时,要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社区物业服务分布情况,按照便于 服务管理、便于居民自治、便于资源配置的原则进行。 (二)切实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环节。当前,我省城市基层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民主选举程序,依法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在设区市范围内,要统一届期,以便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指导、统一检查,提高工作效率。今年进行城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地区,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谋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要重点关注城乡结合部、撤村建居、外来人口聚集、新建住宅区等“难点”社区的选举,鼓励流动人口参选、社区干部交叉任职、候选人竞争演讲等。在撤村建居的地区,尚未完成农村集体经济改制的,选举时应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完成时间不长的,选举时即便适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应尽可能实行居民直接选举。各地可以提出候选人倡导性条件,但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要探索利用电子投票、短信投票等现代技术和采用分时设立投票站的灵活做法组织投票选举。大力提倡“自荐海选”、全体居民直接选举等方式,积极扩大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力争通过2至3年的时间,直选率达到50%以上。要努力降低非本地户籍社区居民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门槛”,鼓励所有居民参与社区居民自治,促进社会生活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组织对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使其尽快适应新岗位的要求。及时指导居民委员会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依法健全居民公约,规范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程序,完善议事协商、共驻共建等制度,推动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序开展。做好社区换届选举、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活动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和利用工作。 (三)进一步健全社区居民自治的体制机制。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各类专项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积极推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提升社区管理服务水平。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居民代表,形成居委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体系。广泛开展院落、楼座、门栋自治及邻居节等睦邻活动,强化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对政府公共服务的监督和评议,增强民主的实效性。进一步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议事协商、民主评议等制度,灵活运用协商议事会、听证会、民情恳谈会等方式,及时解决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居民接待日、居民论坛、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鼓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社区事务,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应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普遍实行社区工作者与居民错时上下班制度,方便居民群众办事。 四、充实壮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力量 (一)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来源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依法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倡导和支持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依法选举当选居民委员会主任、党组织成员通过依法选举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社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鼓励年轻干部、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机关企事业离退休人员、社区其他优秀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努力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老、中、青”结合的良好局面。 (二)规范专职社区工作者的管理使用。每个社区的专职工作者应不少于5人,人口规模在2000户以上或地域面积较大的社区,除原有工作力量外可适当增加专职工作人员,也可专门成立社区服务站或工作站,进一步整合基层政府下派的专职工作人员力量,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使用。增加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招聘录用工作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以民政部门为主进行,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配合实施。各地要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原则,建立统一的招录机制,规范招聘程序,不断提高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水平。被选任或招聘为专职社区工作者的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五、大力推动社区管理服务的多方参与 (一)明确城市基层政府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上应尽的职责。城市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承担起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要职责。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普遍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并以此为依托设立“一站式”服务机构。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一站式”服务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评比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和台帐、材料报表,逐步清理和整合政府部门分设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机构和人员。 (二)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积极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适当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活动场地等方面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帮助。建立健全共青团、妇联、残联、老年协会等群团组织在社区的机构,充分发挥其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化运作等方式,对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性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服务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通过社区网站、呼叫热线、有线数字电视平台、电子阅览室、信息服务自助终端,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网式”、“一线式”综合服务。推进社区商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采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兴办各类社区商业服务网点,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三)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志愿者组织,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广泛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退役军人、青少年学生以及离退休人员加入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壮大社区工作者力量。建立社区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居民就近参加志愿服务,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使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 (四)发挥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机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社区物业服务有关事项,支持物业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积极探索业主自治与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机制,认真研究物业服务机构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的方式和途径,切实维护社区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和激励机制 (一)继续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服务场所建设。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大社区建设经费投入力度,并做到逐年增加。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解决必要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和配套设施。尚未全部解决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地区,党委政府要继续给予重视支持,通过新建、购买、置换、调节等方式尽快予以解决。新建社区和旧城区改建社区,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确保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福利、体育彩票筹集的公益金要安排一定数量用于社区福利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所建设。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服务和社区活动场所“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服务和社区活动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二)有效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有关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工作经费,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社区办理或需要社区协助办理有关工作时,要按照“权随责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的原则,赋予社区相应的权力、人力和财力。要切实解决好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确保其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并参照企业有关标准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 (三)拓展社区工作者的发展空间。定期组织开展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专职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服务人员的理论和岗位技能培训,及时组织开展新当选或新任社区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和岗位轮训,受训时间每人每年一般不少于20小时,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坚持面向基层、关注一线的选人用人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加大从社区培养选拔优秀社区工作者到街道、县级部门工作的力度。积极推选优秀社区工作者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成绩突出、居民满意的社区工作者,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继续深入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创建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助手。要进一步完善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导标准,改进完善评估方法,努力实现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要以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不断提升居民委员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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