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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宁波分所的复函


【颁发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会[2010]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我厅对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宁波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宁波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王玉伟(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20100054001)。该分所其余执业注册会计师为:黄梅(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0400552)、黄武(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20100050725)、陈文生(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20100059923)、钟家文(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20100574117)。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四楼。 请你所持本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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