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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清远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清府函[2010]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各市、县、自治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的文件精神,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市直、清城区、清新县、佛冈县由原四类每月580元调整为现四类每月710元,折算每小时标准为4.08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四类每小时5.6元调整为现四类每小时6.9元。 二、其他县(市)由原五类每月530元调整为现五类每月660元,折算每小时标准为3.79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五类每小时5.1元调整为现五类每小时6.4元。 三、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清远市人民市政府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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