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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苏人社规[2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要求,制定《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管理,是规范创业培训服务,提升创业培训质量,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能进能出的认定管理机制,逐步建设与创业培训要求相适应的、满足城乡劳动者创业需求的培训服务体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省厅就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管理的相关业务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于4月10日前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省厅,确保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切实做好首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省厅决定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底,开展首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各地要严格按《办法》规定的标准和工作流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认定。重点对培训机构的师资状况、设备设施条件、教材选用等核心指标进行考察,选出最优质的资源承担政府创业培训任务。请各省辖市于4月20日前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书》(一式四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认定名单汇总表》和相关材料统一报省厅就业管理中心,省厅将组织专家和培训师进行复审。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联系方式:025-83233816,83233803(传真)。 电子邮箱:peixunkejs@yahoo.com.cn。 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210008)。 附件: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 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创业培训运行和管理,打造“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培训品牌,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指导下,履行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优质创业培训服务职责,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培训机构。 第三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方便就近的原则。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当布局合理,方便城乡劳动者就近参加培训。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创业培训行为、质量和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三)自愿的原则。培训单位对照条件自愿申报,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本地区创业培训机构评审并负责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培训过程监管,确保创业培训质量。 二、创业培训机构选择范围和认定条件 第五条选择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的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教育部门综合管理的中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普通大中专院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开办的教育培训中心,民主党派、工商联所属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类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及中外合作举办学校以及其他合法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认定条件 上述具有资质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一)机构资质方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二)创业培训方面。培训机构重视创业培训,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至少有2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SIYB)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SIYB)讲师证书》的专职教师;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教室(不小于80m2)及电脑、投影仪、课桌椅、黑白板等教学设备。 (三)创业服务方面。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三、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省创业培训工作安排,定期下发通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并公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及程序。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地区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报时间和地点、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第八条申请参加认定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书》(附件1)一式四份; 2、独立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3、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4、一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证明材料; 5、培训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合法使用证明; 6、授课教师及创业服务专家资质证明; 7、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按照申报认定条件严格进行初审,提出对培训单位的审查意见,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择优排序作为初审结果上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按照上述条件,根据《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附件2)进行筛选,淘汰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确定参加复审的培训机构名单,并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认定名单汇总表》(附件3)统一报省厅复审,随附申报资料。 第十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创业培训管理人员、培训师及专家顾问对申报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和复审,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进行打分。复审根据《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书》进行,复审地点设在申请培训机构的办公地点,以便实地了解和考察该机构培训条件。 第十一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复审机构综合得分以及所在地区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公示名单,并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再发文公布确定。并统一颁发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牌匾。 第十二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公布文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及《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书》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统一报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可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创业成功率,按规定减免额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可在培训专业招(竞)投标时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协议书中确定。补贴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加强师资力量建设,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教学研讨等活动,督促教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为参训学员提供质量优良的创业培训服务,并通过良好服务,促进培训机构自身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在机构的醒目位置悬挂定点培训机构的标牌,设置“创业培训服务热线”,在教学区域的适当位置公示创业培训的对象条件、培训时间、培训形式、培训费用补助、申请报名资料及咨询电话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教学组织和技术要求 (一)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开班前,应将教学计划、培训大纲和《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报所在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未办理备案的培训机构,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必须选择培训项目对象群体,筛选并面试培训项目申请人,确定其适合参加的创业培训模块。 (三)创业培训理论课程要求:“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教学不少于20课时;“创办你的企业”(SYB)教学不少于64课时;“改善你的企业”(IYB)教学不少于48课时;“扩大你的企业”(EYB)教学不少于40课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SIYB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采取参与式教学方法,对学员进行培训,提高学员创业素质和创业能力,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创业培训要实行小班制教学,原则上每期培训班学员不得超过30人,以保证教师授课互动效果,并由两名创业培训讲师授课。 (五)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建立培训教学报告制度。组织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的培训师或讲师在创业培训教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参加创业培训有关教学管理、中期评估等有关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包括学员已填写的《创业培训申请表》、《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教学计划和课程进度表》、《创业培训学员信息反馈表》、《创业计划书》原件等有关材料和证明。同时要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培训教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为每位学员提供理论学习、咨询辅导和后续服务。学员理论学习结束后,经培训考核合格并由专家或指导教师指导完成《创业计划书》,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制的《创业培训(SIYB)合格证书》。学员进入创办企业的实际运作过程后,由专家或指导教师对培训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后续支持服务,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建立创业培训服务台账,并按照职业培训网络化管理要求做好网上信息的录入和维护。要及时上报有关数据,主动接受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动态管理,建立培训绩效评价制度,在做好每期培训班质量监控的同时,每年年终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项目评估,根据其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创业率以及稳定经营率等综合考评情况给予评估。要建立奖惩制度,对完成任务好、评估优秀的定点培训机构给予表彰;对完成任务不好、评估不合格的进行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不得随意与其他机构联合举办创业培训。确实需要,可报批后,在统一调配师资、统一教学标准、统一教学管理的情况下,与其他培训机构或乡镇、街道、社区联合组织开展创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创业培训和服务标准组织创业培训教学、后续服务和开业指导的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就业过程中将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弄虚作假骗取创业培训补助资金的,或连续两年创业培训合格率低于80%及SYB培训学员结业后成功创业率低于40%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已经开展创业培训,但未按本办法进行审核认定的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取得定点资质后方可开展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表1: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书 申报单位:(盖章) 机构全称 主管部门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及传真 电子邮箱 网址 机构类型 单位负责人 机构开展的培训活动所能覆盖的区域: SIYB培训协调员(或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取得教育培训资质时间:年 月毕业学生总人数:结业学生总人数: 组织的主要目标群体(请说明群体的细分,例如失业群体、青年群体、大学生群体、农民工群体、残疾人群体、复转军人群体等): 主要资金来源(例如财政拨款、学费、赞助费等。如果有赞助者,请详细说明赞助机构的长期/短期资金承诺): 服务内容(请特别注明所能提供的有关企业发展服务的活动内容): 职工总人数 人 其中:行政管理人员 人 专职教师 人 兼职教师 人 其中: 全职SIYB讲师人 其中:兼职SIYB讲师 人 全职创业服务专家 人 兼职创业服务专家 人 讲师的资质:(自愿人员、专业人员,请说明专业资格) 培训场所: ①总面积 平方米 ②教室间,总面积 平方米, 技能训练:①地点 (校内 □ 校外 □) ②总面积 平方米 ③实习场所:(个) 教学设施设备名称:① 数量: ② 数量: ③ 数量: ④ 数量: ⑤ 数量: 年度培训预算: 常规培训计划(计划在本年度实施的培训活动的数量和类型,请附一份培训计划): 与其他企业发展服务提供者的关系网络(请说明这些关系机构的名称和类型): 参与实施创业培训的原因: 创业培训实施战略计划(请详细说明培训实施战略计划,特别是有关目标群体、资金安排、培训措施及后勤服务等方面): 监督和评估(如果有,请说明您的组织使用的监督和评估工具,并附上您的机构最近编制的年度活动报告或培训效果评估报告)。 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 负责人: 印章 年 月 日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审意见: 负责人: 印章 年 月 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意见: 负责人: 印章 年 月 日 附表2: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 参数 反映指标 评分基准 得分 (最高分:76分) 1.注重企业发展服务 (7+1分) 1.1机构宗旨 中小企业发展是培训机构的主要或者唯一目标 对中小企业发展重视程度不够 中小企业发展不是当前机构工作的主题 1 0.5 0 1.2目标群体 有文化,了解企业活动,能够负担部分培训费用,具备职业/技术技能 中等文化水平或者文盲,无职业/技术技能,无能力负担部分培训费用 关注女性和/或青年人(额外加分) 1 0.5 1 1.3企业发展服务(BDS)组合 ·管理培训 ·职业培训 ·技术转让 ·企业信息服务 ·咨询/建议服务 ·市场营销支持 2.5 0.5 0.25 0.25 0.25 0.25 1.4如果目前没有提供BDS服务,今后实施该服务的计划 如果该计划有说服力 如果该计划没有说服力 1 0 2.培训业绩 (13分) 2.1提供服务情况 ·管理培训 ·职业培训 ·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研发) ·企业信息服务 ·咨询/建议服务 ·市场营销支持 该课程在过去的12个月内至少举办过3次 该课程在过去的12个月内至少举办过3次 在过去的12个月内至少为10位顾客提出过建议 建立和运行了企业信息数据库 在过去的12个月内至少为10位顾客提供过咨询服务 在过去的12个月内至少为10位顾客提出过建议(交流访问,贸易交易会……) 3.5 1.5 0.5 0.5 0.5 0.5 2.2参与者对所提供的服务的满意度 (访问5个培训机构提名的参与者) 参与者对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高度满意(满意率61%-100%) 参与者对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基本满意(满意率40%-60%) 参与者对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满意率低于40%) 3 2 0 2.3学员对所提供的服务的满意度 (随机挑选20名在过去六个月里接受过该培训机构提供的不同服务的学员进行调查。培训机构提供50个学员姓名, 随机选择20名) 学员对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高度满意(满意率61%-100%) 学员对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基本满意(满意率40%-60%) 学员对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满意率低于40%) 3 2 0 3.重视客户需求和培训后支持 (11分) 3.1客户需求评估 提供服务前对客户需求进行了评估 提供服务前没有对客户需求进行评估 3 0 3.2培训后支持 每次培训活动后均开展后续支持(通过文件进行验证) 只有一部分培训活动结束后有后续支持 无后续支持 4 2 0 3.3质量控制 定期衡量已实施项目的效果,有报告可依 随意衡量已实施项目的效果,无报告可依 没有衡量已实施项目的效果 4 2 0 4.承诺 (13分) 4.1高级管理层的承诺(CEO, 董事长) 高级管理层对计划中的合作产生直接兴趣(即了解项目细节或者含义,明确地支持提出合作申请) 高级管理层支持提出合作申请但不了解任何细节 高级管理层不了解合作申请 5 3 0 4.2中级管理层的承诺(培训协调员) 中级管理层决定进行计划中的合作(即了解项目细节/含义,并明确地支持提出合作申请) 中级管理层支持提出合作申请但不了解任何细节 中级管理层不了解合作申请 8 4 0 5.工作计划 (11分) 5.1培训的市场营销战略(附上现有的相关文件,例如年度培训计划) 有说服力的战略(即与正在进行的培训活动联系起来,适应其企业产品组合,经济上可行,现实) 没有说服力的战略(实施战略过于野心勃勃,与进行中的培训活动存在潜在冲突) 缺少战略(根本没有战略或者主要受机会主义驱使) 11 6 0 6.具备必需的教学资源 (10+2分) 6.1培训设施 培训所需设备 ·白板 ·活动挂图板 ·幻灯机 ·电脑 有此条件则给分 每个设备0.25 6.2 人力资源 至少有2名合格的有经验的全职讲师 (如果其中至少有1名讲师是女性, 可以额外加分) 至少有1名合格的有经验的全职培训师 (有女性培训师可以额外加分) 有具备相应资格和经验的兼职讲师 4 1 2 1 1 6.3 资金来源 6.3.1多样化的资金来源 6.3.2从客户处回收服务成本的能力 资金来源多样化 依靠一个主要的资金来源(例如,主要依靠一个客户或者赞助者) 成本回收率(<50%) 成本回收率(>50%) 回收全部成本 1.5 1 0.5 1 1.5 7.关系网络 (5+3分) 7.1机构间关系 有长期正式的关系(例如是某个非政府组织论坛正式注册的会员,某个从事中小企业发展的机构的常务委员会成员) 和其他机构之间有非正式关系 将学员与金融机构联系起来的正式机制(例如通过与银行合作),或者拥有自己的贷款计划-额外加分 保持与贷款机构的非正式关系-额外加分 3 2 2 1 备注: ·如果第四个问题的得分少于7分,该培训机构将失去合作资格 ·一个培训机构的最高得分为76分,最终得分小于40分的培训机构将自动失去合作资格 附表3: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认定名单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县(市、区) 培训单位 主管 部门 机构 类型 年培训 能力 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初评 分值 备注 说明:1、机构类型包括:公办、民办、其他。2、初评分值为各市对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评判的分值。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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