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物质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0〕25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自查。县(市、区)局负责督促企业按照要求立即开展自查,未设质监局的县(市、区)由设区市局负责督促,自查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 二、部门核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基层局应及时开展核查,核查工作于7月底前完成。 三、汇总分析。各设区市局在自查和核查的基础上,认真进行梳理分析,并于8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食品处。 四、文中卫生部提供的附件作为核查工作的参考,不需要告知企业。 五、企业自查、部门核查要严格对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和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公告进行。 附件:关于加强食品添加物质监管工作的通知(略)
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