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0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4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0元。以上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0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4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0元。以上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