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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0)


【颁发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10]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0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4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0元。以上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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