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对象
原月标准
(元)
调整后月标准
(元)
月增加额
(元)
三胞胎
553
585
32
社会孤老残幼
553
585
32
司法老残
553
585
32
重残
无业
城镇
553
585
32
农村
4420/年
4680/年
260/年
散居
归侨
城镇
696
737
41
农村
604
640
36
宽释
人员
城镇
696
737
41
农村
604
640
36
因公致残知青
696
737
41
纠错人员
696
737
41
摘帽人员
696
737
41
港台回归人员
696
737
41
潘案人员
696
737
41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696
737
41
起义投诚人员
城镇
1295
1372
77
农村
1078
1142
64
特赦托派
1713
1814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