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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就业补贴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10]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从政策上引导失无业人员的就业意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不低于或等于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就业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36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445元。 二、具体要求 (一)“就业补贴标准”应先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按照上述标准予以免除,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二)对新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对已经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上述规定,相应调整低保补差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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