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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甘肃省兽医局

【发文字号】 甘兽医[2010]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局: 我省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历时4年时间,已在全省范围全面展开,并在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管理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快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0〕5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科学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健康养殖,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要求。《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这项工作都提出了原则和要求,2007年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已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我省自2006年起开始着手推行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经过省、市、县共同努力,目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展平稳,猪、牛、羊耳标配戴率在逐年提高。但部分地区对追溯体系建设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工作消极怠慢,致使耳标佩戴率低,耳标浪费严重,直接影响了全省整体工作的推进。各市州要进一步提高对追溯体系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追溯体系建设作为当前兽医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通过追溯体系建设,对全省猪、牛、羊及其产品实施全程有效监管和追踪溯源,不断提升动物卫生监管能力,努力确保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 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质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的原则,以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溯源管理为目标,以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为着力点,以耳标佩戴、信息采集传输、数据中心建设和数据管理为基础,切实加快追溯体系建设步伐,逐步建立起适合我省省情并与国际接轨的追溯体系。 (二)目标任务。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起既适合我省省情又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追溯体系,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追溯,切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2010-2011年:全面推进猪、牛、羊二维码耳标佩戴工作,农区及半农半牧区规模养殖场(小区)猪、牛、羊耳标佩戴率达到100%,散养户猪、牛、羊耳标佩戴率达到90%以上,9个牧区县牛羊佩戴率达到85%以上。凡进入流通环节猪、牛、羊的耳标佩戴率达到100%。完成种用猪、牛、羊,奶牛以及跨省调运猪、牛、羊的数据采集、传输,实现上述动物的可追溯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省级数据库,市县要及时更新数据库人员信息和部门信息,做到数据库信息及时有效。 2012-2013年:农区及半农半牧区猪、牛、羊耳标佩戴率达到100%,9个牧业县牛羊耳标佩戴率达到95%以上;省级数据库满足工作需要;完成所有出栏猪、牛、羊的数据采集、传输,实现调运猪、牛、羊的可追溯管理。 三、 强化措施,确保追溯体系建设顺利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追溯体系建设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我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各市(州)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辖区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任务,将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具体到单位,责任到个人,确保追溯体系建设按期完成。 (二)加强对牲畜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的管理。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对耳标和识读器的管理,积极督促县(市、区)建立健全耳标签收、登记、保管、分发、使用、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库、专帐管理,识读器只能用于信息采集和传输,严禁挪作它用。加大对耳标和识读器质量的跟踪调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与省兽医局联系。 (三)扎实有效推进耳标佩戴和信息录入工作。耳标佩戴和信息录入是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由于受畜牧业生产方式落后的影响,耳标佩戴和信息录入工作量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地一定要因地制宜,群策群力,积极探索推进耳标佩戴工作的好方法、好措施,下大力气提高耳标佩戴率,要结合春秋防疫和常年补针工作,及时组织和指导养殖场(户)做好耳标佩戴和信息录入工作。数据采集要真实可靠,并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及时传输到中央数据库。采集和传输的数据包括耳标号码、动物品种、性别、出生日期、毛色、畜主姓名、养殖场(户)地址及强制免疫情况等信息。种用动物还应包括该动物父本、母本的品种和耳标号码;调运动物时还应采集出栏时间、用途、运输目的地等信息;屠宰动物时还应采集屠宰场(厂)名称、地址、屠宰时间等信息。 (四)进一步加强追溯体系建设档案管理。建立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是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疫病可追溯管理的基本手段。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指导畜禽养殖场严格按照《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督促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的畜禽防疫档案,要确保防疫档案、养殖档案和牲畜耳标信息的有效衔接,提高养殖生产过程的透明度,实现全程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广大畜禽养殖者、贩运户等从业人员全力配合和支持,只有使他们明白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自觉投身其中,才能推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追溯体系有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追溯体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该项工作深入发展。要制定人员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员培训工作,确保基层人员熟练佩戴耳标、操作识读器等设备,确保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六)积极开展可追溯管理。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出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要及时通过省级数据库查明动物饲养场(户)、运输路线、屠宰场(点)等移动轨迹以及强制免疫信息,结合养殖档案、检疫记录和屠宰记录等从源头查找问题,实现动物疫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有效追溯。 四、 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追溯体系建设和追溯工作是我省“十二五”时期动物防疫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省级已成立了领导机构,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市(州)县(市、区)要尽快成立追溯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市(州)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做好畜禽标识签收、登记、发放、佩戴、回收、销毁和养殖档案建立等工作。 (二)积极协调落实工作经费。省兽医局负责衔接落实畜禽标识招标采购和省级数据库建设经费。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积极与当地财政、计划部门衔接落实追溯体系建设经费,加大移动智能识读器、数据信息存储卡等有关追溯设备的购置和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工作手段,提高工作质量,保障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及时纠正和查处畜禽养殖、运输、销售、屠宰等环节违反标识使用和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时,对没有佩戴耳标的,要按照《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出示检疫证明,并进行严肃查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未佩戴牲畜耳标的动物一律不得放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甘肃省兽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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