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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危化[2010]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积极实施“36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安全生产,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消除隐患,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浙江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监局长会议精神、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0年全省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为总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积极实施“36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消除隐患,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2010年实现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比2009年有所下降,尽力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二)通过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省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各项要求有效落实,逐步提升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行为,初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制度。 (四)做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整改率达98%以上;重大隐患全部得到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五)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非法活动,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一)加强对重点地区的隐患排查治理。省局将宁波化工区、嘉兴乍浦港区、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浙江原料药基地临海区块、巨化集团公司等作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监控和联系服务点。各市根据当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分布和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分别列出重点监控区域和联系服务点。 (二)加强对重点隐患的排查治理。今年重点排查治理的隐患:一是未制定或严格遵照工作程序,对危险化学品装置进行开停车作业的事故隐患;二是未经试生产方案(论证)备案,擅自组织或超期进行试生产活动的事故隐患;三是设备设施检维修过程中,相关安全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的事故隐患;四是动火、登高等需经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未落实监护措施的事故隐患;五是未对环境进行检测检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事故隐患;六是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如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阀、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等),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测检验的事故隐患;七是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总平面布置或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布局的事故隐患;八是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未落实的事故隐患;九是易燃易爆场所(区域),使(采)用非防爆设备设施或电器的事故隐患;十是企业内外部安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事故隐患。 四、工作内容与步骤安排 按照属地原则,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部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由集团公司部署开展,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联系和监督指导。主要工作内容和步骤安排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梳理和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组织岗位操作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举行全员反“三违”宣传教育活动,主要负责人至少给员工上一堂安全教育课(不少于2.5小时)。 3.每季度开展一次以上全方位的隐患大排查大治理;涉及硝化、氟化、氯化、重氮化、加氢等15种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要自聘专家进行重点安全检查,查找在生产工艺、单元操作、重点反应装置、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不足。 4.对排查到隐患立即组织开展治理,对存在重大隐患要严格按照治理目标、经费、机构、时间和安全措施“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治。 5.建立详细的安全检查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6.符合挂设事故隐患告示牌条件的、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的,要按省局规定挂设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和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并落实整改或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7.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具体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设备设施运行及检测检验情况、人员培训教育及人员变动情况、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等。 企业第一次全面排查工作必须在4月20日前完成,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隐患排查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可结合实际适用或参照适用《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记录表》(附后)。 (二)安全监管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按照本方案要求,因地制宜,有计划、有部署、有重点对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工作。须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落实,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层层落实,督促企业尽早、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 2.组织对企业开展的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督查,帮助、指导、监督企业及时落实工作要求;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较多或重大隐患的,按分类监管要求落实分级挂牌,督促限期整改;对未落实工作要求、未及时落实措施治理隐患、未制订整改计划、未排查出隐患等情况的企业给予通报,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根据督查情况,按照“百千万”企业安全服务专项行动要求,确定服务企业名单,明确安全服务重点和内容。 3.查处打击危险化学品的“三非”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及时督促要求做到“五落实”,并进行跟踪问效、监督问责,视情责令局部或全部停产整改。 4.督促企业对危险作业场所、环节安全管理,按照省局《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四个技术规范文件落实安全作业措施;督促企业认真执行重大危险源“两牌一箱”、事故警示牌、安全隐患整改告示牌和化学品事故专项报告等四项制度。 5.根据《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分类引导企业加快对存在隐患的装置优先实施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升级改造,鼓励企业选用合适的DCS系统、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等自动化安全控制设施。 6.按要求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检查)相关工作制度、六类台帐和安全检查记录,结合安全标准化达标、许可证到期换证和日常检查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建档、分级监管,并加强档案管理。 7.汇总企业隐患自查自改情况,及时统计分析工作情况并予通报。6月底前,各市安全监管局向省局报送企业隐患自查自改阶段性工作情况。杭州、宁波、绍兴、湖州、嘉兴及舟山市安全监管局在4月25日前将辖区内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报省局(危化处)。 8.及时督促并指导被依法责令限期或停产整改的企业,在完成隐患整改后,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根据评估结论和企业申请,对隐患整改治理及时进行销号或摘牌。对逾期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继续停产整改,并按照“黑名单”制度规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对整改无望的,及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或督促企业实施停产搬迁。 9.各市安全监管局要在年中和年末开展一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局适时组织1-2次的抽查和督查,并通报抽查和督查情况。 (三)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方案,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抓紧动员部署实施。杭州、宁波、绍兴、湖州、嘉兴及舟山等市安全监管局要认真结合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各市的实施方案请在4月30日前报省局(危化处)。 2.企业自查自改阶段(4-10月份)。按照方案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记录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严格落实监控治理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要求尽快治理,尽早消除隐患。11月10日前,将本企业全年隐患治理情况书面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3.督促指导和监督服务阶段(5-11月份)。各地按照本方案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及时督促指导本地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落实分类监管措施,确定本地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及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4.总结分析阶段(11-12月份)。11月底前,各市安全监管局完成开展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汇总相关数据台帐,分析工作成效,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和工作建议,并于11月30日前报省局(危化处)。省局根据抽查和各地汇总情况,及时分析通报全省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和规范性意见,探索长效监管手段。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积极动员,认真实施。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除松懈麻痹和厌战情绪,根据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总体部署,按照围绕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主线、突出“三个重点”、努力实现“三个确保”的工作总要求,认真做好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人、机、环境”三要素系统性开展全员“查身边隐患”、“杜绝三违”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使隐患排查治理真正成为企业员工自觉行动、日常状态。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技术力量作用,有针对性指导督促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狠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对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和隐患,要研究制定专项安全监管措施,并提出工作建议,推进面上工作。 (三) 登记建档,分级监管。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基础档案。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分级监管制度,落实企业和重大隐患的分级分层监管责任。完善企业监督管理台帐、日常检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整改治理台帐,做到企业分布情况清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熟悉、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掌握。 (四)综合治理,夯实基础。要把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与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强化日常安全监管和推进安全技术进步等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措施和途径,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采用安全性能高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帮助和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力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向本质安全型企业转变。 (五)深入宣传,强化监督。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宣传活动,宣传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效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记录表(略) 2.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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