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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使用“二○○○定额”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川建造价发[2010]1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定额”施行近十年来,为工程发承包双方合理计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涌现,市场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二○○○定额”已不适宜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采用,因此,从即日起,“二○○○定额”停止在我省使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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