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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1996]法行字第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6〕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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