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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举行全市哀悼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举行全国哀悼活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2号)要求,2010年4月21日举行全国哀悼活动。为此,全市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以各种方式表示哀悼。 请全市各地区、各部门接到通知后,按照国旗法规定当天应当升国旗的场所、机构和单位均应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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