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09年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0]6号)要求,在已制定的《关于印发〈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赣测发[2008]97号)基础上,根据国务院于2009年5月12日公布的《基础测绘条例》,我局补充制定了《〈基础测绘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础测绘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基础测绘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第一部分细化的行政处罚项目
一、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细化标准:
1、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使基础测绘设施遭受轻微破坏,但未失去使用效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措施。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整改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使基础测绘设施遭受较大破坏,部分失去使用效能但能够修复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使基础测绘设施遭受较大破坏,部分失去使用效能且不能够修复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使基础测绘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完全失去使用效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不细化的行政处罚项目
一、因罚款幅度较具体,不予细化的行政处罚项目
(一)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
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
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因责任主体不明确,不予细化的行政处罚项目
(三)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因无罚款规定,不予细化的行政处罚项目
(四)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