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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防空部门出租人防设施,以洞养洞,是否收取土地出让金的答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1996]法行字第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湘行请字5号《关于人民防空地下设施改变使用性质是否需要收到土地出让金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意见,我们认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门,人民防空部门依据平战结合原则,出租人防设施,以洞养洞,不应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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