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关注常驻代表机构纳税申报期限、征税方式、经费支出额涵盖内容以及减免税管理等方面的变化和要求,积极主动向纳税人宣传《办法》的管理新规定,切实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二、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征免营业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判定。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于2010年6月30日前对代表机构征税方式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办法》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一律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确定收入征收营业税。 四、2010年1月1日起,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确定收入申报纳税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中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本文下发前已按原规定核定利润率计算收入并缴纳本年第一季度营业税的,其差额部分可在本年第二季度纳税期限内补缴。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