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公告2010年第15号--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反倾销终裁公告
【颁发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布公告2010年第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9年4月2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9。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锦纶6切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0月19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终裁决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锦纶6切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各公司应征税率按照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的比率征收。
对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锦纶6切片,学名聚己内酰胺,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英文名称Polycaprolactam, Polyamide-6(简称PA6),Nylon6。
化学分子式:-[NH-(CH2)5-CO]n-
物理化学特征:锦纶6切片是一种外观通常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状的结晶性聚合物,可溶于苯酚和热的硫酸中。
主要用途:锦纶6切片具有着色性、韧性、耐磨性、自润滑性好,耐低温、耐细菌,成型加工性好等特征,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合成树脂,主要应用于化纤、纺织、化工、电子、机械、汽车、军工、食品和医疗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9。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0年4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于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10年4月21日(含2010年4月21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
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公告自2010年4月2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
附件:2.各公司倾销幅度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
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 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 年4 月29 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 切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9。
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 年10 月19 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09 年3 月2 日,调查机关收到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舜龙锦纶有限公司、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及支持该申请的企业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 年4 月29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 年10 月1 日至2008 年9 月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 年1 月1 日至2008 年9 月30 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欧盟、俄罗斯驻华大使馆,并通过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转告台湾方面。
2009 年4 月29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欧盟、俄罗斯驻华大使馆以及通过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方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各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
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境)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巴斯夫美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UBE AMERICAN INC.、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道默有限公司、黑姆瓦拉克诺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肖金纳氮开放式股份公司、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比雪夫氮贸易有限公司、华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学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太洋尼龙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倾销调查。
(2)企业抽样
由于欧盟、台湾地区应诉企业较多,根据《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欧盟、台湾地区的应诉企业进行抽样。调查机关综合考虑了应诉企业的出口量、出口金额等方面的指标,决定抽取欧盟的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台湾地区的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选取公司,欧盟的道默有限公司,台湾地区的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备选公司进行倾销调查。
(3)产品控制编码
由于本案被调查产品型号、规格众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产品控制编码(以下简称PCN)方法。在申请人对有关PCN 标准和方法建议的基础上,调查机关综合所收集到的相关市场信息,拟定了PCN 的具体方法和指标,并结合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最终确定了本案PCN。
(4)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9 年6 月3 日,调查机关向美国、俄罗斯应诉的生产商以及欧盟、台湾地区抽样公司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 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原始答卷期间内,巴斯夫美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道默有限公司、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上述应诉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6 月10 日,俄罗斯黑姆瓦拉克诺开放式股份公司和肖金纳氮开放式股份公司申请退出本次反倾销调查,并且未提交答卷。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巴斯夫美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要求其在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此期间,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延期提交补充问卷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至之日,调查机关分别收到了上述公司递交的补充问卷答卷。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动递交了答卷补充材料。
(5)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在案件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生产企业广州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应诉公司巴斯夫美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意见和陈述。
(6)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相关利害关系方机会发表评论。
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就立案事宜发表评论。
对于产品范围,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部分台湾企业提出了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申请。
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抽样事宜发表评论。
对于产品控制编码,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方发表了评论。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2. 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9 年4 月29 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参加锦纶6 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共16 家,分别是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巴斯夫美国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有限公司、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道默有限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黑姆瓦拉克诺开放式股份公司、肖金纳氮开放式股份公司和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中国大陆进口商共6 家,分别是上海古比雪夫氮贸易有限公司、霍尼韦尔特殊材料(中国)有限公司、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英威达合成纤维(上海)有限公司、常熟市启仁特种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和威海海马大华地毯有限公司。上述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锦纶6 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9 年5 月19 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锦纶6 切片反倾销案《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舜龙锦纶有限公司、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江苏瑞美福实业有限公司、骏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无锡伟达化纤材料厂、江苏海阳化纤有限公司、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等14 家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生产企业递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巴斯夫美国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有限公司、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道默有限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等12 家国外(地区)生产者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上海古比雪夫氮贸易有限公司、霍尼韦尔特殊材料(中国)有限公司/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3 家中国大陆进口商递交了《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09 年5 月25 日,应本案申请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舜龙锦纶有限公司、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上述申请企业提出,2005 年以来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的表观消费量持续快速增长,但由于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陆大量低价倾销,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需求量增长的良好态势并未给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带来应有的效益。调查期内特别是2007 年以来,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增长幅度持续大幅降低,税前利润与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巨额投资无法收回,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2009 年9 月22 日,应本案应诉企业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部分下游企业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陈述。上述企业提出,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锦纶6 切片在数量与质量方面都无法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台湾地区锦纶6 切片产品弥补了中国大陆下游高速纺民用丝企业对高质量锦纶6 切片的需求。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 年5 月19 日,调查机关收到巴斯夫美国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和巴斯夫安特卫普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夫公司)共同提交的《关于确认部分进口尼龙6 切片与反倾销被调查产品非同类产品的申请》。
2009 年6 月2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锦纶6 切片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巴斯夫公司产品范围调整申请的评论意见》。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09 年10 月19 日,调查机关发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 切片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决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9 年10 月20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 切片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 切片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
(四)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裁决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决定发布之日起10 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决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巴斯夫美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初裁及披露的书面评论。
申请人在评论中表示支持调查机关的初裁认定,对俄罗斯和台湾地区公司的保证金率表示了不同意见。巴斯夫美国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在评论中提出了对巴斯夫美国公司和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倾销幅度计算的意见,并希望调查机关能为巴斯夫欧洲公司单独确定倾销幅度。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则对初裁部分事实认定提出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对这些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2009 年11 月18 日,中伦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提供了台湾地区全部应诉企业的英文名称。2009 年12 月2 日,金杜律师事务所代表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更正公司英文名称的申请,表示因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误,该公司英文名称填写错误,希望能在终裁决定中对公司英文名称予以更正。2010 年1 月19 日,金杜律师事务所代表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由于现行公司俄文名称所对应的中文翻译与公司登记应诉时提交的中文名称不一致,因此申请更正公司的中文名称。2010年2 月2 日,黄山律师事务所代表美国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提出了修改公司英文名称的申请。调查机关将这些申请的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实地核查小组,于2009 年11 月2 日-14 日赴巴斯夫美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公司所在地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实地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将核查情况向接受核查的各公司进行了披露。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 年3 月4 日向应诉公司及涉案国(地区)政府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并在终裁决定中予以了考虑。
2.对产业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继续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 年10 月26 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本案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人对锦纶6 切片反倾销案初步裁定的评述意见》。
2009 年10 月,调查机关收到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和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2 家公司(以下简称霍尼韦尔公司)共同提交的《关于进口锦纶6 切片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意见》。
2009 年10 月22 日,调查机关收到力鹏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关于被调查锦纶6 切片无损害抗辩意见书》。2009 年11 月4 日,调查机关收到欧盟委员会提交的《欧盟对锦纶6 切片反倾销初裁的评论意见》。
2010 年1 月25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锦纶6 切片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问题的评论意见》。2010 年1 月25 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锦纶专业委员会提交的《关于锦纶6 切片反倾销相关情况的说明》,提出力鹏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被调查锦纶6 切片无损害抗辩意见书》附件一提供了该协会署名但未盖公章的《关于聚酰胺6 切片反倾销对下游高速纺民用长丝产业影响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并非由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锦纶专业委员会出具,且该报告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锦纶专业委员会认为,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下游企业和中国大陆锦纶产业的整体利益,初裁的决定是适当的。
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力鹏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向调查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调查机关将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2)终裁前实地核查
2009 年11 月至2010 年1 月,调查机关对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舜龙锦纶有限公司、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
(3)听取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下游企业意见陈述
2010 年1 月29 日,调查机关听取了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下游企业意见陈述。泉州天宇化纤织造有限公司、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等30 余家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下游企业对本案陈述了意见。
部分下游企业提出,本案初裁前,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的价格异常波动,不利于下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初裁后,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品市场价格趋于稳定,使下游企业得到稳定发展。部分下游企业长期使用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锦纶6 切片生产锦纶纤维、工程塑料和薄膜等下游产品,产品质量能满足下游用户的需求。因此明确表示,支持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提起的反倾销调查。
另有部分下游企业提出,本案初裁后,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品市场价格出现上涨,对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影响。另外,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企业生产的部分规格的锦纶6 切片在产品质量上与被调查产品还存在差距,希望调查机关能进一步考虑下游企业的利益,保留部分进口锦纶6 切片。
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锦纶6 切片与被调查产品可以相互替代。本案初裁后,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品市场价格出现合理的恢复性上涨,并未出现不合理的报复性上涨情况。另有证据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目前中国大陆的进口锦纶6 切片数量仍然保持在较高水平,正常的锦纶6 切片贸易并未受到负面影响。
(4)公开信息及终裁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被调查产品名称:锦纶6 切片,学名聚己内酰胺,又称聚酰胺-6 切片或尼龙6 切片。英文名称Polycaprolactam, Polyamide-6(简称PA6), Nylon6
化学分子式:-[NH-(CH2)5-CO]n-
物理化学特征:锦纶6 切片是一种外观通常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状的结晶性聚合物,可溶于苯酚和热的硫酸中。
主要用途:锦纶6 切片具有着色性、韧性、耐磨性、自润滑性好,耐低温、耐细菌,成型加工性好等特征,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合成树脂,主要应用于化纤、纺织、化工、电子、机械、汽车、军工、食品和医疗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9。
(二)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 切片。
(三)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问题。
立案后,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申请,主张将锦纶6 切片中全消光切片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太洋尼龙股份有限公司等部分台湾地区公司也申请本案调查排除或部分产品调查排除。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主张缺乏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因此未予考虑。
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问题提交进一步评论意见。
三、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 切片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 物理和化学特性
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 切片和被调查产品的分子结构式相同,技术指标基本相同。均为乳白色或微黄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状的结晶性聚合物,可溶于苯酚和热的硫酸中。
2. 生产工艺流程
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 切片与被调查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均为己内酰胺,在生产工艺流程上基本相同,都包含己内酰胺熔融、己内酰胺聚合、水下切粒、切片萃取、切片干燥等几个步骤。不同公司的生产工艺在聚合方法和回收方式上存在区别,但总体工艺路线是相同的,最终产品均是锦纶6 切片。
3. 产品用途
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 切片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四个方面,分别为:化学纤维、工程塑料、塑料薄膜和复合材料。均可广泛应用于化纤、纺织、化工、电子、机械、汽车、军工、食品、医疗等领域。
4. 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
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 切片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和代理等形式,市场销售区域也基本相同。客户群体相同,部分客户同时使用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 切片和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巴斯夫公司在其向调查机关提交的《关于确认部分进口尼龙6 切片与反倾销被调查产品非同类产品的申请》中提出,其生产的用于高韧度纺纱、电线电缆涂层、复合薄膜和尚未进入市场的研发阶段产品由于相对黏度和所使用添加剂不同,具有独特性质,中国大陆产业不具备生产上述切片产品的能力,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产品与之不是同类产品。上述公司还提出,其生产的部分锦纶6 切片并未向中国大陆销售,不可能给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此部分锦纶6 切片与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产品不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在其向调查机关提交的《锦纶6 切片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巴斯夫公司产品范围调整申请的评论意见》中认为:
(1)根据《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巴斯夫公司提出的产品调整申请未依照法律要求对申请排除的产品进行详细描述和说明,也未对申请排除的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异同点进行详细描述和说明,同时也未依照法律要求提供相应证据。申请人无法了解其具体申请排除哪些产品,也无法对其申请排除的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妨碍了申请人对其意见进行充分评论的权利。
(2)被调查产品范围包括同一类产品的所有规格和型号,不能因为各个具体型号或规格产品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就将其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
(3)虽然反倾销法律要求申请人应是同类产品的生产者,但是法律并不规定申请人必须能够生产被调查范围内的所有规格或型号的产品,并且申请人之一的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锦纶6 切片即被下游企业用于生产高韧度纺纱、电线电缆涂层和复合薄膜。
(4)未向中国大陆出口相关规格的产品并不构成将这些产品排除在被调查国家产品范围之外的标准和依据,并且巴斯夫公司未向中国大陆出口部分锦纶6 切片产品并不代表其他涉案企业未向中国大陆出口与其相同或类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认为,用于高韧度纺纱、电线电缆涂层、复合薄膜和尚未进入市场的研发阶段的锦纶6 切片只是同一类产品的不同规格和型号,他们与其他规格或型号锦纶6 切片之间的差异,属于被调查产品内不同规格或型号之间的差异。此外,证据显示,本案部分申请人所生产的锦纶6 切片即被下游企业用于生产高韧度纺纱、电线电缆涂层和复合薄膜。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产品与用于高韧度纺纱、电线电缆涂层、复合薄膜和尚未进入市场的研发阶段的锦纶6 切片是同类产品。初裁后,本案利害关系方对此未提出异议。
巴斯夫公司还提出,在调查期内未出口至中国大陆的锦纶6切片应确认为非同类产品,调查机关认为, 巴斯夫公司并未就此部分产品的具体情况提供客观的、充分的、可供核实的证据,并且巴斯夫公司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大陆出口此部分锦纶6 切片并不能证明其他被调查国家或地区也未向中国大陆出口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巴斯夫公司关于将调查期内未出口至中国大陆的锦纶6 切片确认为非同类产品的理由并不充分,调查机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初裁后,巴斯夫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
上述证据表明,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 切片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 切片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2005 年、2006 年、2007 年、2007 年1-9 月和2008 年1-9 月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产量之和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38%、58.46%、56.34%、55.25%和57.08%。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上述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可以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美国公司
巴斯夫美国公司(BASF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答卷中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至相应PCN 的方法。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归类情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中关于PCN 归类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PCN 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总数量的比例大于5%。在分PCN 数量审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公司部分PCN 项下的产品或者在美国国内没有销售,或者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其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费用、合理利润计算正常价值;其他PCN 项下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国内销售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的主张,采用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决定维持初裁中的认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的生产成本及费用情况。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根据公司答卷中填报的成本数据对生产成本进行了调整。初裁后,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使用副产品耗用的原材料成本抵消生产成本,但是并未提交任何支持性证据。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在调查过程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副产品的销售收入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生产成本的计算之间的关系。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在初裁中,由于其中一个PCN 在美国国内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调查机关暂以其他同类产品的成本予以替代。初裁后,公司提交评论意见认为尽管该PCN 没有国内销售,但是存在对其他国家的出口销售,主张采用该PCN 不分市场的成本数据。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主张,采用公司提交的该PCN 不分市场的成本数据。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的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及其分摊情况。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根据重新计算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对于国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均超过20%的,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交易之后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国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的,调查机关决定以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现有材料暂接受了公司填报的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2)关于出口价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现有材料暂接受了公司填报的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并将佣金作为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关于CIF 价格,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公司报告的CIF 价格数据。
美国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 HoneywellResins & Chemicals LLC)
1.正常价值
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答卷中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
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至相应PCN 的方法。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归类情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中关于公司PCN 归类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期内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在分PCN 的数量审查中,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公司某些型号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小于5%,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这些PCN 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调查期内公司其他PCN 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公司主张,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全部销售给非关联最终用户或者分销商。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部分被调查产品以“库存转移”的名义销售给其关联公司,但公司并未主张“转移”的数量和价格,也未提供这部分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决定以公司调查期被调查产品的库存减少数量和公司主张的调查期被调查产品销售数量的差额作为“转移数量”,以公司国内销售的某笔交易价格作为确定这部分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经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中的认定;对于其他国内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销售给美国国内非关联最终用户或者分销商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的生产成本及费用情况。在初步裁决中,对于某些PCN 的被调查产品,由于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多种不同生产成本,调查机关决定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区分不同PCN 的成本。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计算,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中的认定。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在答卷中报告的倾销调查期内发生的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以及分摊方法。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中的认定。
调查机关根据重新计算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部分PCN 产品国内销售中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超过其国内销售数量的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对于该部分PCN 的国内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交易之后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公司全部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PCN 产品,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这些型号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公司主张,在调查期内部分被调查产品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另一部分通过位于中国大陆境内的关联贸易商转售。调查机关发现,公司主张的向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销售中,某家公司地址在美国,交货方式为EXW,公司未能提供这些被调查产品最终出口到中国大陆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排除这些交易。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现有材料暂时接受了发票中的折扣、退款及赔偿、内陆运费、内陆运输保险费、出厂装卸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决定。
关于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未接受的提前付款折扣和回扣等调整主张,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在实地核查中提供了可靠的证据材料,决定在终裁中予以接受。
(2)关于出口价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现有材料暂时接受了退款及赔偿、内陆运费、内陆运输保险费、出厂装卸费、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关于信用费用,公司未能提供美国商业银行美元短期贷款利率,调查机关决定根据美国联邦基准利率对该项费用予以调整。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决定。
对于公司通过位于中国大陆境内的关联贸易商转售的交易,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决定。
关于CIF 价格,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公司报告的CIF 价格数据。
美国UBE 公司(UBE AMERICA INC.)2009 年5 月18 日,UBE AMERICA INC.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公司主张其在调查期内未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因此,调查机关未审查公司调查期内倾销情况。
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美国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欧盟公司
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有限公司(Zaklady Azotowe w Tarnowie-Mo?cicach, S.A.)
1.正常价值
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答卷中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至相应PCN 的方法。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归类情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中关于公司PCN 归类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公司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PCN 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期内公司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以及按照PCN 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欧盟内交易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的主张,以公司销售给欧盟地区内非关联最终用户或者分销商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调查机关对公司调查期内欧盟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数据、费用及其分摊方法。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调查机关根据重新计算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对公司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公司各型号产品国内销售中低于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欧盟内销售数量的比例未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欧盟内销售全部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公司在调查期内直接将被调查产品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现有材料接受内陆运费、内陆运输保险费、银行手续费、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2)关于出口价格
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现有材料接受售前仓储费、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信用证费、信用费用、货币兑换费等调整主张。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关于CIF 价格,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公司报告的CIF 价格数据。
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BASF ANTWERPEN N.V.)
1.正常价值
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答卷中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至相应PCN 的方法。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归类情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中关于PCN 归类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公司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PCN 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期内公司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以及按照PCN 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同类产品欧盟内销售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以公司欧盟内关联公司的转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决定维持初裁中的认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的生产成本及费用情况。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填报的生产成本数据,并按照直接费用归集和间接费用依据销售收入比例分摊的方法,对公司填报的费用数据进行了重新调整。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中的认定。
调查机关根据生产成本和调整后的费用数据,对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欧盟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全部欧盟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全部通过位于欧盟及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公司进行,并最终由第三国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关联和非关联最终用户。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现有材料暂接受了公司填报的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2)关于出口价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现有材料暂接受了公司填报的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并将佣金作为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关于CIF 价格,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公司报告的CIF 价格数据。
巴斯夫欧洲公司(BASF SE)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公司为贸易商,未予以确定单独倾销幅度。经实地核查,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其既是贸易商也是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商,调查机关决定公司适用未抽样选取公司的加权平均税率。
其他应诉公司
根据《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选取公司的加权平均幅度,确定其他报名应诉但未被抽样选取的欧盟公司(含备选公司)的倾销幅度。
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欧盟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俄罗斯公司
古比雪夫氮开放式股份公司(Open Joint Stock Company“KuibyshevAzot”)
1.正常价值
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答卷中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至相应PCN 的方法。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归类情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中关于公司PCN 归类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期内公司岛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以及按照PCN 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国内交易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国内部分关联交易由于受到关联关系的影响,关联销售价格并不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交易状况,决定将该部分关联交易排除,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对公司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数据、费用及其分摊方法。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根据重新计算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对公司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公司各型号产品国内销售中低于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未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国内销售全部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公司在调查期内通过以下渠道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通过位于中国大陆境内的关联贸易商转售。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根据现有材料接受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2)关于出口价格
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根据现有材料接受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包装费用等调整主张,对信用费用予以调整。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在采用推定出口价格时,调查机关没有对关联贸易公司在转售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进行调整。
关于CIF 价格,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公司报告的CIF 价格数据。
其他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俄罗斯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台湾地区公司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FORMOSA CHEMICALS&FIBRE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答卷中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至相应PCN 的方法。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归类情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中关于公司PCN 归类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公司岛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PCN 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期内公司岛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以及按照PCN 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岛内销售的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岛内关联交易不属于正常商业交易过程,排除这部分交易作为正常价值的基础。对此,公司在评论中没有发表不同意见。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的生产成本及费用情况。初裁中,初裁中,调查机关未予采纳公司按照不同PCN 的不同包装方式和不同销售渠道对包装成本进行分摊的主张,并根据公司答卷提供的调查期总包装费用和总销售数量进行了调整。对此,公司在评论中没有发表不同意见。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接受公司报告的在调查期内的销售费用数据,并依照公司报告的销售数据对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重新进行了调整。对此,公司在评论中没有发表不同意见。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根据重新计算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对岛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有一个PCN 的岛内销售交易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高于20%,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依据排除这部分交易后的岛内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其余型号岛内销售交易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低于20%,调查机关决定依据这些型号的全部岛内交易确定其正常价值。
2. 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公司在调查期内通过以下渠道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通过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或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在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时,公司知道货物最终销往中国大陆。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3. 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公司对退款及赔偿、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进行调整的主张,并采信公司报告的拟调整的数据。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2)出口价格部分
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公司对内陆运费、国际运保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佣金、报关代理、押汇、贴现、商港服务、贸易推广等进行调整的主张,并采信了公司报告的拟调整的数据。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关于CIF 价格,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Li Peng Enterprise Co., Ltd.)
1.正常价值
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答卷中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至相应PCN 的方法。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归类情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中关于公司PCN 归类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公司岛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PCN 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期内公司岛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以及按照PCN 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岛内销售的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的主张,采用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的生产成本及费用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未予采纳公司按照不同PCN 的不同包装方式和不同销售渠道对包装成本进行分摊的主张,并根据公司答卷提供的调查期总包装费用和总销售数量进行了调整。对此,公司在评论中没有发表不同意见。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对于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发生的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初裁中,调查机关未予采纳公司的分摊主张,而是根据公司提供的销售收入比例对公司费用的分摊进行了调整。对此,公司在评论中没有发表不同意见。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根据重新计算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对岛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所有PCN 的岛内销售交易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均高于20%。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依据排除这部分交易后的岛内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公司在调查期内通过以下渠道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通过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或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现有材料暂时接受了公司在岛内销售中填报的其他折扣、退货折让、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项目,而未予接受回扣和佣金项目。对此,公司在评论中没有发表不同意见。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决定。
(2)关于出口价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现有材料暂时接受了公司在出口销售中填报的其他折扣、内陆运费、国际运保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佣金、报关代理费、银行手续费、港建费、银行贴现费用、栈板热处理费项目。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决定。
对于公司通过位于中国大陆境内的关联贸易商转售的交易,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决定。
关于CIF 价格,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公司报告的CIF 价格数据。
其他应诉公司
根据《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选取公司的加权平均幅度,确定其他报名应诉但未被抽样选取的台湾地区公司(含备选公司)的倾销幅度。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台湾地区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计算出倾销幅度。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在附件2 中列明。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证据显示,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均不小于2%,进口量均超过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总进口量的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且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而且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
1.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
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18.3 万吨、26.43 万吨、40.23 万吨,2006 年比2005 年增长44.37%,2007 年比2006年增长52.24%。2007年1-9月和2008 年1-9 月分别为29.92万吨和36.16 万吨,2008 年1-9 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0.87%。欧盟在其向调查机关提交的对锦纶6 切片反倾销案初裁的评论意见中提出,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在2007 年大幅增加,但在2007 年和2008 年的9 个月大致保持稳定。经调查,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在2007 年1-9 月和2008 年1-9 月分别为29.92 万吨和36.16 万吨, 2008 年1-9 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0.87%。因此,调查机关认为,欧盟提交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2. 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分别为19.92%、25.96%、32.82%,2006 年比2005 年增长6.04 个百分点, 2007 年比2006 年增长6.86个百分点。2007 年1-9 月为32.53%,2008 年1-9 月为35.25%,2008 年1-9 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72 个百分点。
(三)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分别为22225.32 元/吨、20216.42 元/吨和21274.91 元/吨,2006 年比2005 年下降9.04%,2007 年比2006 年上升5.24%。2007 年1-9 月和2008 年1-9 月分别为21240.16 元/吨和20791.03 元/吨,2008 年1-9 月比上年同期下降2.11%。
2.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21057.67 元/吨、19302.58 元/吨和20758.75 元/吨,2006 年比2005 年下降8.33%,2007 年比2006 年上升7.54%。2007 年1-9 月和2008 年1-9 月分别为20613.92 元/吨和20499.05 元/吨,2008 年1-9 月比上年同期下降0.56%。
3.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力鹏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霍尼韦尔公司在其向调查机关提交的抗辩意见以及欧盟在其向调查机关提交的评论意见中提出,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在调查期内总体呈上升趋势,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没有抑制或削减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
据调查,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8 年1-9 月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比2005 年下降6.45%。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总体也呈下降趋势,2008 年1-9 月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比2005 年下降2.65%,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趋势相同,并且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幅度高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下降幅度。另据调查,2007年虽然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比上年增长了7.54%,但同期单位销售成本上升了8.47%。2008 年1-9 月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比上年下降了0.56%,而同期单位销售成本上升了0.19%,导致2007年以来,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毛利大幅下降,2007 年比2006 年下降28.01%,2008 年1-9 月比上年同期又下降37.43%。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市场份额逐年上升,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较大,其价格变化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具有重大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趋势相同,并且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幅度也高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下降幅度,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未能达到合理的水平,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已经接近单位销售成本,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四)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调查机关对本案部分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对本案初裁决定所依据的申请企业提交的调查问卷中的相关经济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证据显示: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的表观消费量呈快速增长趋势。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91.89 万吨、101.79 万吨和122.57 万吨。2006年比2005 年增长10.77%,2007 年比2006 年增长20.42%。2007年1-9 月和2008 年1-9 月分别为91.98 万吨和102.58 万吨,2008年1-9 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1.53%。
2.产能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的生产能力逐年增长。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的生产能力分别为49.8 万吨、55.8 万吨和65.9 万吨。2006 年比2005 年增长12.05%,2007 年比2006 年增长18.1%。2007 年1-9 月和2008年1-9 月分别为48.36 万吨和55.93 万吨,2008 年1-9 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5.66%。
3.产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量呈上升趋势。2005 年、2006年和2007 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33.25 万吨、40.33万吨和41.69 万吨。2006 年比2005 年增长21.3%,2007 年比2006年增长3.36%。2007 年1-9 月和2008 年1-9 月分别为30.94 万吨和31.4 万吨,2008 年1-9 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48%。
4.开工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开工率呈现先升后降趋势。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开工率分别为69.41%、73.77%和66.16%,2006 年比2005 年增长4.36个百分点,2007 年比2006 年下降7.61 个百分点。2007 年1-9 月和2008 年1-9 月分别为66.56%和63.64%,2008 年1-9 月比上年同期下降2.92 个百分点。
5.销售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量呈先升后降趋势。2005年、2006 年和2007 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量分别为17.83 万吨、23.96 万吨和25.78 万吨。2006 年比2005 年增长34.34%,2007年比2006年增长7.6%。2007年1-9月和2008 年1-9 月分别为18.82万吨和18.41 万吨,2008 年1-9 月比上年同期下降2.16%。
6.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呈先升后降趋势。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36.71%、39.08%和33.89%,2006 年比2005 年增长2.37 个百分点,2007 年比2006 年下降5.19 个百分点。2007 年1-9 月和2008年1-9 月分别为32.95%和29.86%,2008 年1-9 月比上年同期下降3.09 个百分点。
7.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
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21057.67元/吨、19302.58 元/吨和20758.75 元/吨,2006 年比2005 年下降8.33%,2007 年比2006 年增长7.54%。2007 年1-9 月和2008 年1-9月分别为20613.92 元/吨和20499.05 元/吨,2008 年1-9 月比上年同期下降0.56%。
8.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销售收入呈先升后降趋势。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销售收入分别为375515.68 万元、462421.5 万元和535080.17 万元,2006年比2005 年增长23.14%,2007 年比2006 年增长15.71%。2007年1-9 月和2008 年1-9 月分别为387892.74 万元和377392.66 万元,2008 年1-9 月比上年同期下降2.71%。
9.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呈先升后降趋势,整个调查期内都处于亏损状态。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分别为-13679.05 万元、-7682.65 万元、-10937.96 万元。2007 年1-9 月和2008 年1-9 月分别为-6742.71 万元和-12182.97 万元。
10.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呈先升后降趋势。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5.66%、-2.67%和-3.39%,2006 年比2005 年增长2.99 个百分点,2007 年比2006 年下降0.72 个百分点。2007年1-9 月和2008 年1-9 月分别为-2.07%和-3.42%,2008 年1-9 月比上年同期下降1.35 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就业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就业人数分别为2204 人、2299 人、2226 人,2006 年比2005 年增长4.31%,2007 年比2006 年下降3.18%。2007 年1-9 月和2008 年1-9 月分别为2193 人和2209 人,2008 年1-9 月比上年同期增长0.73%。
12.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劳动生产率呈上升趋势。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劳动生产率年别为分别为150.87 吨/人、175.44 吨/人和187.28 吨/人,2006年比2005 年增长16.29%,2007 年比2006 年增长6.75%。2007年1-9 月和2008 年1-9 月分别为141.07 吨/人和142.13/ 吨人,2008年1-9 月比上年同期增长0.75%。
13.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人均工资呈上升趋势。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人均工资年别为分别为17867.85 元/人、18766.96 元/人和20185.86 元/人,2006年比2005 年增长5.03%,2007 年比2006 年增长7.56%。2007 年1-9 月和2008 年1-9 月分别为14763.83 元/人和17451.73 元/人,2008 年1-9 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8.21%。
14.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上升趋势。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9759 吨、14829.32 吨和16117.22 吨,2006 年比2005 年增长51.96%,2007年比2006 年增长8.68%。2007 年1-9 月和2008 年1-9 月分别为21222.25 吨和24951 吨,2008 年1-9 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7.57%。
15.现金净流量
本案部分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未按照调查问卷中规定的方法填报现金净流量数据。经调查机关实地核查,部分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没有单独记录锦纶6 切片产品的现金流量,在本案中,按调查问卷规定的方法分摊现金流量不能客观反映锦纶6 切片产品的实际经营状况。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本案对现金净流量指标分析没有意义。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尽管中国大陆产业生产能力不断扩大,但由于中国大陆产业出现大幅亏损,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企业投融资能力出现下降,部分新建项目被迫推迟,部分企业甚至长时间处于停产状态。
欧盟在其向调查机关提交的对锦纶6 切片反倾销案初裁的评论意见中提出,调查机关有选择性地使用两个子时段的数据进行损害分析,即2005 年1 月至2007 年12 月以及2007 年1 月1 日至9 月30 日和2008 年1 月1 日至9 月30 日的9 个月时期的数据进行损害分析。调查机关的分析是不断受到上述两个子时期数据的影响,导致不一致和误导。界定损害的指标应根据2005 年、2006 年、2007 年和倾销调查期相对应的2007 年10 月1 日至2008年9 月30 日全年的数据进行分析。
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五和第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真实地反映了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并不存在欧盟提出“不断受到上述两个子时期数据的影响,导致不一致和误导”的情况。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市场需求旺盛,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表观消费量2007 年比2005 年增长了33.39%,年均增长15.49%,2008 年1-9 月又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1.53%。受市场需求的推动,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产能、产量都呈增长态势。但中国大陆产业开工率在调查期内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同类产品销售量呈先升后降趋势,市场份额也呈先升后降趋势并在调查期内都处于较低水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价格抑制了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 2008 年1-9 月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比2005 年下降2.65%,虽然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成本也有所下降,但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毛利润和毛利率都处于较低水平,2005 年毛利率甚至为-0.39%,2006 年虽然上升到2.53%,但2007 年却比2006 年下降0.84 个百分点,2008年1-9 月又比上年同期下降0.74 个百分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已经接近单位销售成本,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在调查期内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另据调查,2007 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比上年增长了7.54%,但同期单位销售成本上升了8.47%。2008 年1-9 月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比上年下降了0.56%,而同期单位销售成本却上升了0.19%,导致2007 年以来,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毛利大幅下降,2007 年比2006 年下降28.01%,2008 年1-9 月比上年同期又下降37.43%。因此,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税前利润也呈下降趋势,2007 年税前利润亏损额比2006 年增加3255.32 万元,2008年1-9 月又比上年同期增加亏损5440.25 万元,税前利润亏损达到12182.97 万元,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投资收益率也处于较低水平,期末库存大幅上升,产业成长明显受到抑制。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中国大陆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显示,被调查国家(地区)具有较强锦纶6 切片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中国大陆是其主要的出口市场。由于中国大陆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对锦纶6 切片的市场需求不断增加,中国大陆市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调查期内,被调查国家(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产品数量增长较快。与此同时,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能力过剩,其市场需求的增长幅度较小,短期无法消化剩余的产能。上述证据表明,被调查国家(地区)具有较大的被调查产品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存在进一步造成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损害的可能性。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实质损害。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全国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由2005 年的76.26%增长到2008 年1-9 月的78.95%,2008 年1-9 月比2005 年增长了2.69 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5 年、2006 年、2007 年和2008 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18.3 万吨、26.43 万吨、40.23 万吨和36.16 万吨。2006 年、2007 年和2008 年1-9 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44.37%、52.24%和20.87% 。2006 年、2007 年和2008 年1-9 月进口数量的增长幅度分别比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幅度高33.6 个百分点、31.82 个百分点和9.34 个百分点,比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增长幅度分别高10.03 个百分点、44.64 个百分点和23.03 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在调查期内也呈上升趋势,由2005 年的19.92%增长至2008 年1-9 月的35.25%,增长了15.33 个百分点,增长幅度高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22.18 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呈现下降趋势。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分别为22225.32 元/吨、20216.42 元/吨和21274.91 元/吨,2006 年比2005 年下降9.04%,2007 年比2006 年上升5.24%。2007 年1-9 月和2008 年1-9 月分别为21240.16 元/吨和20791.03 元/吨,2008 年1-9 月比上年同期下降2.11%。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市场份额呈上升趋势,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8 年1-9 月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比2005 年下降2.65%,虽然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成本也有所下降,但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毛利和毛利率都处于较低水平,2005 年毛利率甚至为-0.39%,2006 年有所上升,但2008年1-9 月又下降到1.25%,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已经接近或低于单位销售成本,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在调查期内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另据调查,虽然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8 年1-9 月比2006 年上升6.2%,但同期单位销售成本却上升了7.58%,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毛利大幅下降,2008年1-9 月比2006 年下降47.28%。因此,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税前利润也呈下降趋势,2007 年税前利润亏损额比2006 年增加3255.32 万元,2008 年1-9 月又比上年同期增加亏损5440.25 万元,税前利润亏损达到12182.97 万元,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力鹏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霍尼韦尔公司在向调查机关提交的抗辩意见中提出,中国大陆己内酰胺与锦纶6 切片的关税倒挂,同时对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原材料己内酰胺的价格较高是造成申请人所称的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受到损害的原因。
调查机关认为:虽然中国大陆己内酰胺关税税率在调查期内总体上高于锦纶6 切片的关税税率,同时对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导致己内酰胺的价格有所上升,但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单位销售成本在调查期内总体呈下降趋势,单位销售成本由2005 年的21140.67 元/吨下降到2008 年1-9 月的20242.06 元/吨,下降了4.25%。与此同时,中国大陆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已经接近或低于单位销售成本,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在调查期内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上述4 家台湾地区应诉企业和霍尼韦尔公司提出的关于中国大陆较高的己内酰胺原材料成本等因素不是造成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受到损害的原因。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的实质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对其他因素的调查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情况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从2005 年的76.26%上升到2008 年1-9 月的78.95%。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由2005 年的23.74%下降到2008 年1-9 月的21.05%。因此,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行为并对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力鹏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向调查机关提交的《关于被调查锦纶6 切片无损害抗辩意见书》中提出,原产于韩国的锦纶6 切片在2005 年至2008 年分别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12%、9.7%、5.9%和6.2%。另外,在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锦纶6切片的进口价格低于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原产于韩国的锦纶6 切片的低价进口是造成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可能受到损害的原因。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锦纶6 切片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市场份额远低于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此外,没有证据表明原产于韩国的锦纶6 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行为并对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受到的实质性损害并非由其他国家(地区)进口锦纶6 切片造成的。
2.市场需求的变化
调查期内,由于锦纶6 切片下游产业的迅速发展,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市场需求总体呈现增长趋势。2006 年、2007 年和2008年1-9 月,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0.77%、20.42%%和11.53%。因此,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中国大陆市场需求变化因素造成的。
3.消费模式和替代产品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品的需求不断扩大,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其他替代产品和消费模式的变化等因素造成的。
4. 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对锦纶6 切片产品完全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完全受市场规律调节,中国大陆没有限制锦纶6 切片产业的贸易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因此,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等因素造成的。
5.产品质量状况和技术情况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品质量稳定,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生产工艺和技术落后等因素造成的。
6.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经营管理状况的因素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成本和质量等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并不断完善。因此,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经营管理不善因素造成的。
7. 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曾在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过锦纶6 切片。证据显示,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出口量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量的比例较低。因此,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不是由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出口因素造成的。
8.不可抗力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受到意外影响。因此,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不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七、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 切片存在倾销,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在附件2 中列明。
附件2:各公司倾销幅度列表
巴斯夫美国公司
BASF Corporation.
29.3%
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
Honeywell Resins&Chemicals LLC
36.2%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96.5%
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
ZakladyAzotowewTarnowie-Mo?cicach,S.A.
9.7%
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
BASF ANTWERPEN N.V.
8.0%
道默有限公司
DOMO Caproleuna GmbH
8.2%
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
DSM Engineering Plastics B.V.
8.2%
巴斯夫欧洲公司
BASF SE
8.2%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23.9%
古比雪夫氮开放式股份公司
Open Joint Stock Company "KuibyshevAzot"
5.9%
其他俄罗斯公司
All Others
23.9%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FORMOSA CHEMICALS&FIBRE CORPORATION
4.0%
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Li Peng Enterprise Co., Ltd.
4.3%
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Zig sheng Industrial Co., Ltd.
4.2%
华隆股份有限公司
HUALON CORPORATION
4.2%
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Petrochemica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4.2%
太洋尼龙股份有限公司
Tai-Young Nylon Co., Ltd
4.2%
展颂股份有限公司
CHAIN YARN CO., LTD.
4.2%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All Others
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