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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党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五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党委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属监狱、劳教所、局机关、市律师协会党委: 按照中央、省、市委和司法部、厅的要求,为不断完善宁波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全系统的党风廉政工作,《宁波市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五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经过修改,已经局党委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党委 2010年4月22日
宁波市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五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推动宁波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执行和维护党章,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为中心,突出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重点,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司法行政惩防体系建设,为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政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 经过五年的努力工作,建成具有我市司法行政特色的惩防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形成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党风、政风、警风和行风水平进一步提高,腐败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司法行政的各个领域,体现在司法行政工作的各个方面,推动惩防体系建设和司法行政事业协调发展。二要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进一步把握工作规律,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实效。三要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坚持教育在前、预防在先,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四要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正确处理教育有效、制度管用、监督到位、改革深化、纠风深入和惩处有力的辩证关系,增强惩防体系建设的综合效能。注重阶段性任务与战略目标的有机结合,增强惩防体系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五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带动整体工作。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区分不同情况,加强政策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二、加强反腐倡廉和勤政高效教育 (四)坚持抓好以党员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 1、巩固发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效,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贯彻运用。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重视研究反腐倡廉理论,每年度至少安排二次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题学习。并对本单位、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一次分析总结。(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政治部、局机关党委,监狱、劳教所、律师协会党委) 2、坚持并完善“三必谈”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党员干部,由纪委进行廉政谈话。发现党员干部不廉洁行为时,要立即进行诫勉谈话,并把谈话记录存入被谈话人的廉政档案。对一些领导干部工作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对其有反映的,要及时进行警示谈话。(责任单位:局纪委) 3、扎实开展依法从政、廉洁从政教育和作风纪律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央领导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定期举办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讲座,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谋取私利的问题。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反对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住房、医疗、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标准。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办公室、计财处、监察室、法规处) (五)切实抓好对干警职工的廉政、勤政教育 4、把理想信念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全系统各类培训之中,纳入学习计划,结合加强政风建设教育纳入干警职工在职培训计划,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为干警上一次廉政党课或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单位:监狱、劳教所党委) 5、充分利用典型案例,开展教育活动。积极开展“身边人说身边事”的示范教育活动,采取案件剖析、以案说法等形式,分析案发原因,认清危害后果,吸取教训,教育警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防微杜渐、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服务。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监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协作对象、服刑、劳教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干警廉政规范的宣传活动。(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局机关党委、监察室、法规处,监狱、劳教所纪委) (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6、总结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的经验,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演讲、书法、绘画、征文、文艺汇演等多种形式的廉政文化活动,推动司法行政特色鲜明的廉政文化建设。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廉政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法制教育。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增强依法执业、公正说法意识。(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局机关党委、组人处、公管处、律管处、宣教处、法援处) 三、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七)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 7、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任务、责任明确,分解到人。一把手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抓好惩防腐败制度的总体落实工作;班子成员在抓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分管工作方面惩防腐败制度的落实。局党委每年组织对下级党委班子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的评优挂钩,对完成不力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进行责任追究。(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相关单位) 8、重点加强监狱、劳教单位的民主集中制制度建设。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强化党委的集体领导。严格“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明确重要事项范围。探索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落实《关于在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中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健全党内通报、情况反映、重大事项决策前征求意见制度。(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单位:局纪委) 9、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行领导干部家属子女出国留学、定居情况、购置房屋、参与投资相关情况的报告制度。健全述职述廉制度,并分层次对领导干部进行述职述廉测评。测评情况要存入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提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政治部) (八)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体系 10、严格执行中央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考核制度。完善干部交流、轮岗、回避制度,推行人财物管理等重要岗位中层干部任期满定期交流轮岗制度,严格执行监狱、劳教所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业务人员定期轮岗交流的规定。完善用人机制,坚持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警察及事业编制人员凡进必考、公开公平、择优录用原则,建立新招录干警勤廉宣誓和基本法纪考试制度。建立勤政廉政评价办法,修订完善机关公务员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干部任用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工作制度。(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单位:局纪委、组人处、监察室、机关党委、法规处) (九)建立健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11、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彻底清理整顿“小金库”,加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和专项工作资金以及下属各协会会费的监管力度。(牵头单位:计财处;责任单位:监管处、劳教管理处、公管处、法援处、律管处) 12、健全预算制度,细化预算编制,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健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法律援助经费和各项专项工作经费管理制度。(牵头单位:计财处、监察室;责任单位机关党委、组人处、公管处、律管处、法援处、基层处、劳教管理处、宣教处) 13、规范监狱、劳教所基层执法。完善办理监狱减刑假释呈报审批、劳教所暂予所外执行、加减刑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离所探亲以及禁闭、严管、戒具使用管理的具体制度。健全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日常考核计分、立功(记功)呈报、安排会见和通信、场所调动、工种安排等环节的工作规范和程序。(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监管处、劳教管理处、监狱、劳教所) (十)建立健全保障制度落实的惩戒追究机制 14、各级党委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惩治和防范腐败各项制度落实的检查和惩戒追究机制,包括制度不落实、决策失误、执法过错、用人失察、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等方面追究惩戒制度,并根据责任范围、内容、方式、程序和责任追究,以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制约力,切实发挥制度对预防腐败的保证作用。(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法规处和监狱、劳教所党委) 四、抓住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加强制约和监督工作 (十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 15、要对各级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和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廉政准则》,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监督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领导班子贯彻实行民主集中制包括议事规则的情况,监督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情况。(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政治部和机关党委、监狱、劳教所党委) (十二)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单位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 16、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有效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上岗”。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政治部、组人处) (十三)落实党内监督条例 17、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牵头单位:局纪委、政治部;责任单位:组人处、机关党委、律协党委、监狱和劳教所党委、机关和基层党支部) 18、建立健全纪检机关与政治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责任单位:纪委、政治部) 19、加强对各基层单位贯彻省、市委和市局重大决策、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局直属单位党委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政治部和机关党委、监狱党委、劳教所党委) (十四)构建行政监督网络 20、认真贯彻《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执法监察,重点加强对《警察法》、《律师法》、《公证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拓展行政监察领域和范围,开展对行政、事业编制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监察工作。(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监察室、法规处、律管处、公管处、组人处、各监狱、劳教所) 21、加强法制监督检查工作,发挥法制部门的监督作用。健全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法行政情况进行严肃查处,总结经验,通报情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和警务督察机制,对违反警风警纪行为进行追究。制定警务督察各项工作规定,认真开展督察工作。(责任单位:局纪委、法规处、警务处、各监狱、劳教所) (十五)拓宽外部监督渠道 22、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征求人大、政协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意见,认真办理人大、政协的提案和建议,积极配合人大、政协的检查和视察。建立健全行业行风监督员机制。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加强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健全并完善监狱、劳教所与驻所检察室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机关党委、法规处、组人处、公管处、律管处、法援处、基层处、监管处、劳教管理处、各监狱、劳教所) 23、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涉法涉诉信访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保障公民权利,做到应援尽援。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箱和电子邮箱。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政务公开、所务公开、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积极开展和参与民主评议活动,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认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公开和所务公开。(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监察室、法规处、组织处、公管处、律管处、法援处、基层处、各监狱、劳教所)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十六)认真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改革措施 24、推进干部人事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完善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责任单位:政治部、组人处、计财处、法规处) (十七)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25、深化监狱体制改革,深化劳动教养管理模式改革,深化社区矫正工作,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贯彻新修订的《律师法》,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管理工作体制和律师收费制度。深化公证制度改革,完善公证制度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执业保障体系和组织体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成果,深化司法鉴定行业管理模式改革,加强法律援助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监管处、劳教管理处、律管处、公管处、法援处、法规处) 26、抓好司法行政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及时制定、修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 六、不断推进政风、警风、行风建设 (十八)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政风建设 27、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努力把司法行政机关建设成为公共服务型机关。认真参加“民主评议机关”活动,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和民主评议。开展行政效能专项治理,重点纠正拖拉疲沓、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突出问题,推进勤政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试行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服务承诺、办事公示、限时办结、投诉受理、绩效考评、责任追究等机制,促进机关公务员依法高效履行职责。大力推进创建人民满意基层司法所活动,在司法所长和人民调解员培训中要加强廉洁自律和勤政为民的教育。(责任单位:办公室、监察室和相关处室) (十九)加强警风建设 28、进一步端正监狱和劳教工作的指导思想,把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进一步解决“以管代教”,“重管理、轻教育”和“重生产、轻改造”的问题,克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发挥劳动在教育中的作用。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解决监狱、劳教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双六条禁令”,严肃查处违反禁令的行为。健全完善狱内、所内安全稳定长效机制,确保监狱、劳教所持续安全稳定。(责任单位:纪委、警务处、监管处、劳教管理处) (二十)加强法律服务业行风建设 29、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执业资格退出机制,促进法律服务行业“诚信为民”。建立行风建设责任制,不断深化完善法律服务队伍党建工作。加强公证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管理。建立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评价、诚信等级和质量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的执业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执业行为。规范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等工作程序和办案补贴发放标准,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投诉、通报和评估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质量。行风整顿与教育内容要纳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员、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和法律援助等队伍的每年继续教育内容,作为一门必修课程安排专题学习。(牵头单位:监察室;责任单位:公管处、法规处、律管处、基层处、法援处) 七、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二十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30、继续以查办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民主集中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严肃查处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监狱、劳教执法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玩忽职守导致监管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行政许可权、法律服务行业监管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肃查处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违纪违规的案件,严肃查处公证不公和虚假鉴定的案件。严肃查处监狱劳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商业贿赂、贪污受贿、挥霍浪费等经济违纪案件。(责任单位:局纪委、监察室) (二十二)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31、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规范和改进查办案件的程序和制度。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定期培训工作,提高纪检监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依纪依法办案水平。进一步严明办案纪律,不断提高办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拓宽案件线索,对实名举报实行回复、保护和奖励制度,对诬告陷害的严肃查处。建立健全办案工作内容监督机制。发挥办案的整体效能,坚持大要案通报制度和一案双报告、双建议制度,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举一反三,堵塞漏洞。(责任单位:局纪委、监察室、监狱纪委和劳教所纪委)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 (二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检查考核 32、党委书记为落实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党委委员和行政首长要按照分管工作的职责,履行一岗双责,对下属单位和有关处室负有落实的责任。遇到各级领导干部调整或分工调整时,及时调整党风廉政责任制分工负责范围。要建立督查机制,加强对任务分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考核机制,规范考核方法和程序,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完善奖惩制度,及时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严格责任追究。局党委每年都要结合领导班子党风廉政责任制检查,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将其纳入总体目标考核之中,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为实施办法的落实提供充分的人力、财力、物力保证。(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二十四)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确保惩防工作任务落实 33、健全纪检、监察领导管理体制。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和健全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配齐配强纪检、监察人员。进一步推进纪检组织向基层延伸和拓展,着力提高纪检组织网络覆盖面,各基层党支部要配备纪检委员或纪检员。努力建设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司法行政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协助党委组织协调本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抓好任务的分解,实施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完成分工任务。局纪委、机关党委适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局党委报告。(责任单位:各级纪委、监察室、监察科) (二十五)严肃责任追究,强化处罚力度 34、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单位领导干部,造成违纪违法案件的,要按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和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责任单位:各级纪委、监察室、政治部、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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