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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函[201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现确定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下: 一、江阳区、纳溪区、龙马潭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年人均纯收入1000元,该标准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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