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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同意使用水运发展专项资金的批复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交委财[2010]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 你局《关于使用水运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渝港航发〔2010〕号)收悉。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进一步加快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决定》(渝府发〔2007〕66号),拓宽我市水运企业融资渠道,加快推进船舶标准化进程,用好用活水运发展专项资金,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局与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重庆交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展促进大型标准化船舶建造的金融合作,共同拓展水运企业融资渠道。在银行完成你局推荐的优秀水运企业贷前审批拟发放贷款或融资租赁手续完成后,由你局使用水运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融资金额的20%代融资企业缴存保证金。 你局应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并负责对水运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应加强对企业融资情况的监控,严防不良贷款,控制融资风险。对水运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向我委作出书面报告。 此复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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