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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时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1998]赔他字第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年2月16日〔1998〕豫法赔字第01号《关于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本院赔偿委员会研究决定: 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审被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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